新设立的公司资金一次到位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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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公司资金一次到位验资报告
第一篇:新设立的公司资金一次到位验资报告
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
SHANGHAI TAIXIN CERTIFIED ACCOUNTANTS FIRM
验资报告
台信内验字(213)第0006号上海今浩服饰有限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13年1月7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3年1月7日之前一次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2013年1月7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股东以货币出资。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本报告的正文和附件中的验资事项说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本事务所的书面同意,不可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文字单独使用。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验资事项说明
2.验资证明表
3.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4.银行询证函复印件
5.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7.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报告日期: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篇:验资业务约定书(新设立公司设立验资)
(新设立公司设立验资)
验资业务约定书
甲方:电话: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年月日止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20年月日止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年月日之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他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验资
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

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出具验资报告。

2.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验资收费
1.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预计本次验资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

日内支付%的验资费用,其余款项于[验资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四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改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3 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3.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但其中第三
(二)2、四、五、八、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使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1 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筹)乙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新公司法验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所需资料: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篇二: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
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上海祥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篇三: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中银律师曹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
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

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
款凭证。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为: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

篇四: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
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2014-7-1 14:26)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源于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该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
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
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新公司法的实行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新公司的设立以及年检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风险控制部在对交易对手、项目审核方面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以下我们归纳了新公司法及改革对项目审核、股权相关的信托计划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有待讨论的问题。

不周之处,还忘大家指正。

一、项目审核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项目审核时提供的基础材料以及审核内容都带来了变化,具体改变如下:
1、基础材料2014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交易对手的(除上述金融机构等),将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其营业执照上也将没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

交易对手从2014年开始不再进行年检,无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将无年检戳记。

交易对手应提供企业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但目前对企业报告内容尚无详细规定。

2、审核内容
(1)、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

以往尽职调查、风控审核依赖验资报告来判断公司资本的到位情况,并常常以此为依据作为公司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的参考。

特别是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依据考察所有者权益部分。

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显示在营业执照上。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发起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实收资本问题只字未提。

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一贯以来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相结合的,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实收资本是否需要备案尚不能确定。

尽职调查时必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安排,并分析判断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特别是对未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实收资本部分进行核实,必要时依靠外部机构进行尽
调或审计,防范企业虚增实收资本,虚增资产规模等行为。

(2)、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标志。

由于以往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成为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也常常作为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参考。

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净资产,与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必然关系,加之目前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无关,该指标的参考意义减弱。

必须更为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治理结构和竞争力等与偿债能力有直接关联的要素。

(3)、加强关注企业经营的规范性,考察企业市场信用。

国发〔2014〕7号文要求改革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据《企业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原企业年检的主要的审查内容为: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采用企业报告公示系统,则以上信息披露均由企业自己完成,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目前尚无对企业年检报告内容的详细规定,并缺少及时的检验监督机构。

则在进行交易对手审核时,首先,需要审查企业的报告,并判断报告信息与尽职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是否有出入;其次,考察企业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
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营业期限是否到期,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内容,判断企业经营的规范性;另外,要查询企业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

据最新消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已正式开通,可查询到企业的注册号码、名称、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发照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登记机关、经营状态等信息,但目前仅提供江苏省内注册的公司信息,暂不能查询省外的其他企业。

二、股权相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了对项目审核上带来变化以外,主要影响的是股权类项目,包括股权增资、股权转让以及涉及股权质押等内容。

针对上述内容,我们有如下归纳。

对于股权增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股权增资未必是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加,而是认缴新增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根据公司章程自主约定。

但信托计划的股权增资是实收资本的增加,若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方式不符合信托计划的要求,则公司章程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备案。

对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能转让了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该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对于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受让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对于股权质押,若股东持有的是出资期限届满而未仍出资的股权,涉及虚假出资行为该类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为质权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利益。

对此类股权,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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