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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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2.28
•【字号】陕科基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现将《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五章经费财务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
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杰青项目资助在我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在理论或技术上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的创新研究,促进受资助者快速成长为学科领军人才并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行列。

第三条省杰青项目坚持“依靠专家、科学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省杰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省杰青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是省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资助期限为3年。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工作并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三)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必须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科技项目(其中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

(六)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工作方法等;
(七)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证,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省杰青项目不资助以下人员: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长江学者(含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技人才”(含青年人才)、“三秦学者”获得者;
第八条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编写《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省杰青项目的评审程序包括同行专家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一条已受理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5位专家的有效评议。

第十二条同行评议后,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将候选项目差额提交至评审委员会,经申请人现场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资助人选。

评审委员会由我省高层次专家,或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科学家组成。

第十三条科技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资助人选确定获资助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评审工作的各项回避规定。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半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登陆“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依托单位和科技厅审核后,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依托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按要求填写《年度进展报告》科技报告。

在资助期内,科技厅将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不定期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陕西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条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科技厅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对获资
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杰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在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调至省外工作单位的。

第二十二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科技厅核准撤消其资助,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经费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杰青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根据研究工作性质和内容一次核定并拨款。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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