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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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
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2010]1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6
【实施日期】2010.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药柜)、小农资店、小菜场、小音像店(小网吧)、小美容美发店、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行业(以下简称“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成果,落实责任,切实提高“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十小”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小”行业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抓好“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工作,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服务业发展,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社会事业,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消费服务市场的繁荣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主要任务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
健全监管机制,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查处违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都要取得合法资质;鼓励小作坊通过整改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小食杂店。
强化巡查指导,督促小食杂店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监管制度,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取缔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小食杂店;继续推行“一票通”制度,通过引导将小食杂店纳入经营食品统一配送体系,积极鼓励其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商店。
(三)小餐饮店。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小餐饮“五常法”(常整理、常整顿、常清扫、常清洁、常自律)管理;强化行政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小餐饮店主执行主要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支持小餐饮店通过餐饮连锁等多种形式实现联合经营,整体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四)小药店(小药柜)。
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小药店严格执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劣药械行为,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逐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实时在线监管。
(五)小农资店。
全面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销售禁用农药,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引导督促小农资店诚信经营,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健全经销台帐管理;完善监管,实施农业经营企业分类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的小农资店。
(六)小菜场。
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落实主办者管理责任、摊主经营责任,督促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台帐制度、定期检测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依法取缔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