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质检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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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质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质检制度,明确质检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检
人员,负责景区内部的质检工作。

第二章质检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质检机构,负责景区内部的质检工作。

质检机构应当向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并向上级旅游质监机构报告工作。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当配备与景区规模、游客数量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质检人员。

质检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旅游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旅游景区质检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二)对景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定期向景区管理机构报告质检工作情况;
(四)参加上级旅游质监机构组织的质检工作。

第三章质检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旅游景区质检内容包括:
(一)景区服务质量,包括景区设施、景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景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法律法规意识等方面;
(三)游客满意度调查,了解游客对景区服务的评价;
(四)上级质监机构确定的其他质检内容。

第九条旅游景区质检方法包括:
(一)定期检查,对景区各项服务进行全面检查;
(二)随机抽查,对景区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游客投诉处理,对游客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上级质监机构确定的其他质检方法。

第四章质检结果与处理
第十条旅游景区质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将质检结果及时向景区管理机构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质检不合格的景区,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限制其接待游客数量。

第十三条景区整改期限届满,经质检合格的,可以恢复正常接待游客;经质检仍然不合格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违反本制度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景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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