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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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管理中心下达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成本控制中心、总工室相关负责人会签,之后加盖工程管理中心公章方
为有效,工程管理中心未经会签擅自下达工程联系单的,罚工
程管理中心总监500元/次,并责令及时改正,相关损失由工
程总监承担。

第二条现场工程签证发生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提出签证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该包含应签证的部位、大约的
工程量、金额、现场认证核查的时间。

现场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办理现场工程签证则让施工单位实施现场签证,如果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是无理签证要求
则当即拒绝。

现场工程师若同意施工单位的口头申请,应通知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经济签证单,现场工程师必须督促和要求施工单位详
细填写签证事由,否则可以拒绝签证。

第三条需要现场实测工程量时,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并通知施工单位、成本控制中心相关人员及签证资料员24小时内到现场认真核
查,并各自做好记录,以上人员不得缺席。

否则,扣罚相关缺
席人员50元/次。

对施工单位呈报上来的签证单,工程管理中心不及时组织本部门、成本控制中心、施工单位现场核定工程量或者进行审
批,超过规定时间24小时以上的,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50元
/天,责任人100元/天。

对施工单位呈报上来的签证单,不应签证的而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均签字上报的,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控
制中心总监200元/次。

第四条现场测量完成后24小时内由工程管理中心及时完成记录资料整理归档并分发到成本控制中心、施工单位,并对资料数据进
行复核,确保资料数据的准确。

工程管理中心组织本部门、成本控制中心、施工单位现场
核定工程量后没有及时形成原始记录分发到各部门及合作单
位超过规定时间两天以上的,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50元/次,
责任人100元/次。

现场签证单位没有按顺序编号的或者编号重复或者漏编的,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5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条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按照工作职责完成签证单的审批,审批时间为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单后24小时内,并在签证单
上签署时间,签署完成当天必须提交给工程管理中心总监。

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按工作职责完成签证单的审批,审批时间为24小时,当天由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负责提交给成本控
制中心审批。

成本控制中心造价工程师及总监按工作职责完成签证单的审批,审批时间为2万元以内的24小时,2~10万元的48
小时,完成签证单的审批当天提交成本分管副总审批。

成本分管副总完成对现场经济签证单的审核,审批时间为24小时,审批完成后当天提交给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

对工程管理中心上报的现场签证单,成本控制中心应及时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完成审批及上报分管领导的,罚
成本控制中心总监200元/天,责任人100元/天。

需要总经理审批的(2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完成对现场经济签证单的最终审核,审批时间为24小时,审核完成后
当天提交给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

先实施后签证的项目必须经分管副总同意,2万元以内的在5天内完善相关手续,2万元以上的在7天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签证项目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签证单。

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建设单位可以不计价款。

施工单位没能按规定时间提交现场工程签证单,则被视为放弃该项签证增加费用与工期的权利。

第七条现场工程签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一、与《施工承包合同》和《投标文件》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
位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额外损失。

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施工承包合同》和《投标
文件》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三、工程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符合时效性规定。

四、签证文件必须是原件,有本制度规定相关岗位人员签字,并加盖
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中心公章。

第八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
一、签证单应做到内容表达清晰,该有附图的必须有附图,有条件时
签证配照片。

签证单位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和签证内容发生的
起止时间。

签证理由和工程量要求与原始记录凭证中现场工程师签署
的意见一致,计量单位要求使用国际标准单位或习惯使用单位,机械
台班应有设备型号。

二、原始记录上必须注明工程内容和具体位置和部位,必要时需附图
及照片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三、签署意见应明确,现场工程师、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成本控制中
心总监的签署意见应一致,可以相互补充,但严禁相互矛盾。

四、在竣工图上可计算的项目,不予直接签证数量。

五、设计变更签证必须有设计单位下发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作为附件。

六、大型土方开挖前完成后必须绘制方格网图、现场实际及竣工后照
片(包括坐标及标高)作为竣工结算资料。

小型土方及市政工程开工
前的原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应以签证形式确认。

并附现场实际及竣工后
照片。

七、施工单位应在签证事项完成后合同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应在
48小时内)申报签证单,不及时申报的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不再
办理签证。

八、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设备停滞的费用索赔,由工
程管理中心会同成本控制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一起清点、签证确认,
并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现场签证资料的存档和跟踪:
一、作为控制工程造价和双方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现场签证的所有
相关资料应集中存放且保证足够的备份。

所有生效的现场工程签证完
成审批48小时内,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应及时发放到监理单位、成本
控制中心各一份,施工单位二份原件。

每份工程签证文件均须包括必
要的文字说明和附图、附件及完整的附属文件以及必要的电子文件,
缺一不可。

工程管理中心必须建立项目签证台帐及签证分发存档台帐;工程管理
中心在签证单办理完成后48小时内归档。

以上每违反一次,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成本控制中心考核。

二、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应对现场签证资料按类别和编号归档立卷。

三、工程管理中心专业工程师对现场工程签证的执行要进行现场跟踪,
落实执行情况,并且及时与成本控制中心沟通执行情况。

对于施工单
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工程变更,工程管理中心和监理公司有义务
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成本控制中心。

并应根据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
位限期提供现场工程经济费用变更预算。

四、成本控制中心向施工单位提出的反索赔工作联系单均必须在报出
后48小时内在行政管理中心备案,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的导致反索赔
未完成的,成本控制中心应做好记录,在工程结算时汇总提交给审计
单位。

若反索赔完成,则应在反索赔完成后48小时内交行政中心备案。

未在规定时间报行政中心备案的,罚成本控制中心总监200元/次。

第十条工程签证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报送签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可事后集中补签)→工程管理中心签署意见→成本控制中心
签署意见→成本控制中心主管副总审批(2万元以内)→总经
理审批(2万元以上)→成本控制中心盖章→工程管理中心盖
章→返回施工单位。

每违反一次,给予工程管理中心总监降一级工资的扣罚;
一个月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开除处分。

总工室考核。

第十一条转扣签证的要求
一、有转扣内容的签证单,工程管理中心必须在签证单的右上角
予以标注。

二、转扣签证内容发生前,工程管理中心必须书面通知责任单位,
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否则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发生的
费用从责任单位工程款扣回,转扣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发生的
金额为准(如合同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三、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上应注明被转扣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费用比例。

四、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要有被转扣单位的书面确认手续。

如被转扣单位拒不确认,则工程管理中心必须收集相关转扣的书面依据,作为签证单的附件。

五、涉及转扣内容的签证单办理后,工程管理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函(附上述签证单的复印件)送达至被转扣单位并签收,如拒不签收,工程管理中心则采用特快专邮寄给该单位,在邮寄单上填写函件具体的内容,并将回执存档。

以上每违反一次,扣罚工程管理中心总监及各责任人各100元。

成本控制中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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