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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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 在甲国取得税前所得300万元,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 在乙国取得税前所得240万元,在乙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40%,假设甲国允许税收饶让,%,假设甲国允许税收饶让,试计算A 公司应纳甲国的公司所得税额。

公司应纳甲国的公司所得税额。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40*40%=96=240*40%=96万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40*35%=84=240*35%=84万
实际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限额=min(96,84)=84=min(96,84)=84万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240300+240))*35%=189万
A 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189-84=105=189-84=105万
2.某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 ,某年取得全球税前所得200万美元,同年还收到其乙国子公司B 被扣缴了预提税后的股息28万美元。

B 公司当年税前所得为100万美元,已按乙国30%的税率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30万美元,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了A 公司股息预提税7万美元。

甲国实行抵免法,公司所得税率为40% 。

试计算A 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

公司所得税额。

A 公司承担的
B 公司所得税=30*[28/100*(1-30%)]=12万美元万美元
A 公司来自
B 公司所得=28/(1-30%)=40万美元万美元
抵免限额=40*40%=16万美元万美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min(7+12,16)=16万美元万美元
A 公司向甲国缴税=(200+40)*40%-16=80万美元万美元
3.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3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40%。

试用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分别计算该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

试用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分别计算该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额。

额。

全额抵免法: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30××4040%=%=%=121212(万元)(万元)(万元)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100100××3030%-%-%-121212==1818(万元)(万元)(万元)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1212++1818==3030(万元)(万元)(万元)
限额抵免法: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30××4040%=%=%=121212(万元)(万元)(万元)
抵免限额=抵免限额=303030××3030%=%=%=99(万元)(万元)
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min min min((1212,,9)=)=99(万元)(万元)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100100××3030%-%-%-99=2121(万元)(万元)(万元)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1212++2121==3333(万元)(万元)(万元)
4.甲国某公司A 公司发明了一种新型药物,并获得了它的专利权,该药物的生产成本为50元/支。

支。

A A 公司设在乙国的子公司B 公司以单价55元的价格从A 公司进口该药物20000支,将其包装后以单价80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给无关联的医药批发商。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515%。

甲国税务当局经过调查认为,%。

甲国税务当局经过调查认为,%。

甲国税务当局经过调查认为,A A 公司向B 公司销售药物的价格不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资料表明,乙国无关联企业类似药物的销售毛利率为2525%。

试分析该跨%。

试分析该跨国集团公司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国集团公司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 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55-50)×2×40%=4(万元)(万元)
B 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80-55)×2×15%=7.5(万元)(万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4+7.5=11.5(万元)(万元)
甲国可以根据比照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甲国可以根据比照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药物的比照市场价格=80×(1-25%)=60(万元)(万元)
A 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60-50)×2×40%=8(万元)(万元)
B 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80-60)×2×15%=6(万元)(万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8+6=14(万元)(万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14-11.5=2.5(万元)(万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4万元万元
5.甲国某跨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 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 公司。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8%。

2008年2月,A 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零件以1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B公司,B 公司又以3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

经甲国税务部门查询后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根据甲国政府掌握的资料,该批零件的直接生产成本为12万美元,间接生产成本为3万美元,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一般毛利率为25%。

试分析该跨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 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0 
B 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元)(万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元)(万元)
甲国可以根据比照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甲国可以根据比照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比照市场价格=30×(1-25%)=22.5(万元)(万元)
A 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22.5—15)×35%=2.625(万元)(万元)
B 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30—22.5)×18%=1.35(万元)(万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2.625+1.35=3.975(万元)(万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3.975—2.7=1.275(万元)(万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2.625万元。

万元。

6.假设:美国甲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建立了一家分公司乙公司。

美国甲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建立了一家分公司乙公司。

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在某个纳税年度内,甲公司所得甲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乙公司所得30万美元。

甲公司曾经向乙公司借入一笔巴哈马元,在该纳税年度的10月应当支付利息80万巴哈马元,但以美元进行结算。

但以美元进行结算。

甲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甲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甲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却迟延至却迟延至12月才予以支付,月才予以支付,这时巴哈马元已升值这时巴哈马元已升值这时巴哈马元已升值(由(由1美元美元=1=1巴哈马元升值为1美元美元=0.8=0.8巴哈马元)。

另外,在此适用的美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30%,利息支付的预提税税率为%,利息支付的预提税税率为1515%。

甲%。

甲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于12月把在巴哈马群岛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

月把在巴哈马群岛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

分析:⑴上述案例中美国甲公司采用的避税手法;分析:⑴上述案例中美国甲公司采用的避税手法;
⑵计算说明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变化;⑵计算说明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变化;⑵计算说明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变化;
⑶有关政府可采用的反避税措施。

⑶有关政府可采用的反避税措施。

⑶有关政府可采用的反避税措施。

(1)、(3)自己答)自己答
避税前:
甲公司所得=100-80=20(万美元)(万美元)
乙公司所得=30+80=110(万美元)(万美元)
应向美国缴公司所得税=(20+110)*30%=39(万美元)(万美元)
应向美国缴预提所得税=80*15%=12(万美元)(万美元)
避税后:
甲公司所得=100-100=0 
乙公司所得=30+100=130(万美元)(万美元)
应向美国缴公司所得税=0 
应向美国缴预提所得税=100*15%=15(万美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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