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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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维护设备设施完好,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对进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职工了解相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
第三章生产作业
第六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进行火焰切割、气割、电焊等作业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严禁擅自操作、乱接电。
第八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加强火灾防范措施,配备灭火器材、设立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定期进行火灾演练。
第九条进行钢渣堆放、废钢运输、炉渣清理等作业时,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防止职工受伤。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处置措施,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开展紧急救援,保证人员伤亡最小化,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以上为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安全规程,各相关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
执行,切实保障生产安全、职工安全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