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章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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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章程
汽车公司章程4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的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公司名称:天津市新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A 区-404集中办公区。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月日
汽车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怀中、曾长森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景园花园8号楼3单元505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驾驶证年检手续、代驾服务。
对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姓名、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
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成员为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
他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等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1、自然人:林怀中签字
2、自然人:曾长森签字
年月日
汽车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楼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客运汽车租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2、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3、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张永义由
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股东决定由马仲虎担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马由布担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汽车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
(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