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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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22
•【字号】黑市监联〔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黑市监联〔2020〕1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建材检验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同时,将未提交2019年度统计数据、被投诉举报以及2019年度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本年度监督抽查必查对象。
二、监督抽查内容
以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范围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检查重点,依法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四)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五)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六)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
(七)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未满足要求;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
具体检查内容按照《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2)实施。
三、时间安排
2020年7月中旬开始实施,11月13日前完成。
四、主要任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本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其中,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建筑材料检测等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要提高抽查比例,列入年度检查重点。
(一)开展机构自查
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获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查工
作,积极推动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自律意识。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认真做好风险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确保出具的数据、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可靠。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
各市地局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1.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抽查。
一是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重点抽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开展“双随机”抽查,抽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依法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重点抽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为100%,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抽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重点对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依法严厉
打击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抽查。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辖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需要,结合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要求,积极会同住建部门,联合开展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
4.开展2019年度相关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回头看”抽查。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对2019年因存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并处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回头看”,聚焦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及持续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要充分认识在检验检测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重要意义,周密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
要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监管APP)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全程留痕,信息共享。
要规范检查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检查方案、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处罚信息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协调,实施联合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黑政发〔2019〕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开展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
对检查发现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时移交移送,由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
(三)依法实施,严守工作纪律。
监督抽查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做到责任落实要到位,问题整改要到位,结果运用要到位。
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等。
(四)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应于2020年11月20日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及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处(纸制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证处沟通。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赵海辉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曲茉莉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3.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表
4.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