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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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3.10
•【字号】穗民[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
“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2〕55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老人院、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不含孤儿)统一提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支出结构
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

提高供养标准后,市老人院的具体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衣、被服费150元,护理(含医疗康复)费120元,水电燃料费120元,零用金20元,日杂用品费(如尿片等)40元。

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的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服装费170元,医疗费140元,水电燃料等杂费120元,零用金20元。

区、县级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支出结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确定。

二、资金分担
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市属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三、建立供养标准调整联动机制
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保障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已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联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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