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登榜、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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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榜、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8
【案件字号】(2021)鄂28民终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覃恩洲陈敏张特立
【审理法官】覃恩洲陈敏张特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向登榜;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向登榜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向登榜
【当事人-公司】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李思琪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李思琪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文斌李思琪
【代理律所】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登榜
【被告】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登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9:24:00
向登榜、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民终3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登榜。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9WQK8D。
法定代表人:冉精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琪,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上诉人向登榜因与被上诉人利川链居整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登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覃恩洲
审判员陈敏
审判员张特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苏蜀
书记员(兼) 苏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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