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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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
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2
•【字号】衡政办函[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各类地名及标志,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解决目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自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对各类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
清理规范地名及标志的主要任务目标是:纠正和规范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完善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清理和纠正用外文译写地名通名、因街路名称和门牌号变更已经作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自行设置的非法地名
标志,全面完成城乡村标、街巷楼院门牌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市、县政府驻地的地名专项规划和县级以上区划地名网站建设,实现地名及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城乡文化品位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3月)
1、召开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对各类违章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工作。

2、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或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以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局、城市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局、法制办、档案局、邮政局、卫生局为成员的地名委员会,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政府驻地地名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正式文本。

5、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地名标牌标准、地名管理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专职地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加大对各类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7、责任分工: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

行政区划、村庄、住宅区、街巷名称(含楼院门牌号码)及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指示标志、沿路桥梁名称标志由交通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城区内的交通
指示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内的广场、公园、桥梁、市场、门店的门牌标志及户外广告由城管部门负责;河流、渠道、湖泊等地名标志由水务部门负责;学校地名及标志由教育部门负责;纪念地和旅游景点的地名及标志由旅游局负责;文物、文化娱乐场所名称及标志由文化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名称及标志由卫生部门负责。

(二)全面清查阶段(2010年4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地名标牌标准、地名管理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以部门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摸清问题底数,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措施和办法,于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洋地名、违章地名,擅自编制的门牌号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地名标志(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使用外文译写地名通名的各类违章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

3、丢失、破损地名标志和应设未设的地名标志。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5月至7月)
根据查找出的问题,按照地名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各类违章地名及标志进行整改。

1、对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进行更名。

2、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更名报批手续擅自命名的各类地名进行审核。

符合命名原则的按规定程序补充完善命名审批手续,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纠正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命名程序,核发《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

3、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名一律予以取缔。

4、统一编制门牌号码,核发《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类违章地名标志予以拆除或纠正;对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进行修补和更新;对应设置而尚未设置的地名标志,7月底之前按照国家标准完成标志设置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8月至9月)
1、8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与衡水湖管委会的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区域清理规范地名及标志工作进行自查,对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纠正。

2、9月初,市地名委员会组织对个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对各类地名及标志的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城市形象建设工程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地名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集中整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细化目标任务与时间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整改工作的督导力度,定期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切实做到整改到位,不留死角,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凡未制定发布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要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衡政办
函〔2007〕3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地名督查督办、地名信息年报、地名标志长效管理考核、定期补充更新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监护等制度,确保对地名及标志实施规范化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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