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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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税号68.12);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税号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注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税号42.01)。

(二)披巾、围巾、薄头罩、面纱及类似品(税号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税号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税号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税号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税号)。

65.01 毡呢制的帽坯、帽身及帽兜,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毡呢制的圆帽片及制帽用
的毡呢筒(包括裁开的毡呢筒)
一、毡呢制的帽坯、帽身及帽兜,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

绒毛毡呢帽坯、帽身及帽兜通常用家兔、野兔、麝鼠、海狸鼠或河狸的软毛制得,毛毡呢帽坯等则通常用羊毛或骆马、骆驼等的毛发制得。

有时还将以上材料混合或将这些材料与化学纤维混和后制成帽坯等。

绒毛经过适当处理后,通过吸力使绒毛均匀地分布在一锥形帽模上,而羊毛则是将粗梳纤维绕于一双圆锥形体上(后者是在其最宽部位剪开,即得两个锥形帽坯),经喷撒热水或蒸气后,帽坯从锥形体上摘下。

这时的帽坯仍为松散毡合状态(通常不作为国际贸易商品)。

它们经过一系列的硬化及收缩工序后成为完全毡合并近似锥形的帽身。

本税号还包括帽身,帽身顶部经拉伸形成圆帽顶,有时各边为平行相对的,但更为常见的是各边向下倾斜的,并有一帽边。

后者可与楦制的帽兜区别,因为将其竖起放在一平面上,帽边也不会与帽顶几乎成直角地向外伸出(参见税号65.03)。

本税号的某些未经楦制的帽身、帽兜等有时各为半“开普林”(名为全“开普林”帽的物品需经楦制工序并归入税号65.03)。

经过擦光、染色或硬挺整理工序不影响有关物品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某些名为“西米斯”或头巾毡的很轻、很薄的帽兜。

它用于装在硬质帽骨架上。

二、本税号也包括:
(一)毡呢制的圆帽片,首先将其制成宽底锥形,然后拉成直径约60厘米的扁平圆片状。

这些毡呢圆片通常切割成形,而后缝成帽子形状。

军帽或其他制服帽即用这种毡呢缝制而成的。

(二)制帽用的毡呢筒,采用类似于制绒毛毡呢圆锥帽坯的方法通过吸力将其制成圆筒状(高约40至50厘米,圆周约100厘米),通常用于制女帽。

不论其为圆筒状或裁开为矩形,均归入本税号。

裁成矩形的毡呢要进一步裁剪成形,以用作帽饰或缝制成帽子。

65.02 编结的帽坯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坯,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衬里
或装饰物
本税号包括用下列方法制成的帽坯,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衬里或装饰物的:
一、直接用任何材料的纤维或条带(主要是秸秆、芦苇、棕榈纤维、酒椰纤维、西沙尔麻、纸条、塑料条或木片条)编结而成的。

这些材料可采用各种编结方法,包括将一组纤维或条带从帽顶的中心向外射出,与其他纤维或条带交织后螺旋盘绕的“织法”。

随着自帽顶中心的距离增大,这种“织法”需要追加向外射出的纤维或条带。

二、除本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用宽度一般不超过5厘米的各种材料条带(例如,毡呢或其他纺织物、单丝或塑料制的编条或其他条带)拼制而成的,通常从帽顶开始将条带螺旋形缝合在一起,其后一圈条带搭着前一圈条带,或将缏条螺旋排列,缏条齿边相互啮合,然后用线将其缝起。

由于采用了条带编结或拼制的方法,本税号的帽坯不同于税号65.01的物品,其帽顶与帽边之间通常有一明显的界线,且有时相互几乎成直角。

尽管上述帽坯有时直接戴用(例如,在海滩及乡村戴用),但由于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因而凡未加衬里或饰物的帽坯均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帽坯通常不同于已楦制的帽坯,后者由于楦制,其帽顶一般为椭圆形(参见税号65.04的注释)。

染色、漂白、修剪或固定缏条突出的边缘等加工以及在漂白、染色等加工后仅为恢复其原形(例如,圆帽口)进行的简单工序不影响产品归入本税号。

但应当注意,本税号所列未楦制的帽坯如果加有衬里或装饰物时,则作为帽子归入税号65.04项下。

65.03 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本税号包括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还包括简单楦制成形的帽兜以及加有帽边的帽兜。

本税号的帽类通常是经楦制成形的,即用木帽楦将帽顶加工成一定形状(通常为椭圆形)及尺寸的。

从这个制造阶段开始生产出来的毡呢帽类均视为成品并归入本税号。

在楦制帽顶的过程中,帽边一般也同时向外突出,明显形成帽子的组成部分,例如,帽边向外突出,与帽顶几乎形成直角。

但在楦制过程中,某种帽类(例如,圆筒形无边毡呢帽)仍无帽边。

上述已楦制的帽兜通常须经进一步加工,例如:
一、帽顶经压呢及熨烫,使其有平整的表面,并使帽顶与帽边之间有一条较之楦制加工时更为明显的界线。

二、磨光。

三、将帽边制成所需形状及尺寸。

四、加衬里及装饰物(例如,加帽圈及帽带、帽颏带等),在某些情况下对帽边进行加固。

本税号还包括:
(一)用脚踏压呢机加工毡呢帽兜或圆帽片所制得的或由女帽厂商用帽兜或圆帽片所制得的各种帽类,不论其是否加有装饰物(例如,饰有缎带、帽针、带扣、羽毛或人造花)。

(二)用“西米斯”或头巾毡罩于帽骨架上面构成的物品,不论是否加有衬里或装饰物。

本税号不包括用毡呢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税号65.04)或用毡呢片(条带除外)缝制而成的帽类(税号65.05)。

65.04 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本税号主要包括税号65.02的帽坯楦制成形后,加有帽边、衬里或装饰物制成的帽类。

帽坯通常先用明胶、浆料、树胶等使之硬挺,而后通过加压或熨烫在帽模上楦制成形。

在楦制过程中,帽口按所需尺寸制成椭圆形,帽边的范围也更为明显。

楦制后,帽边按所需形状制成一定式样。

切勿将已楦制的帽坯与未楦制的帽坯(税号65.02)相混淆,尽管后者有时不加装饰物就直接供戴用(例如,在海滩或乡村戴用)。

帽类在楦制(必要时帽边还需整形)后还可经进一步整理(例如,加衬里、帽圈、帽带、帽颏带,以及人造花、果或叶、帽针及羽毛等装饰性配件)。

除上述物品以外,本税号还包括:
一、女帽厂商用税号65.02未楦制及未加边的帽坯制得的各式各样的帽类。

二、用任何材料的条带直接拼制而成的帽类(税号65.02的帽坯经螺旋形缝合制成并可直接作帽戴用的除外)。

三、仅经楦制或加边的税号65.02的帽坯,以及未楦制成形和未加帽边,但已加衬里或装饰物(带有缎带、索等)的帽坯。

65.05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
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10 —发网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通过针织或钩编(不论是否缩绒或毡合)直接制成的帽类,以及用成匹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缝制而成的帽类,不论帽类是否加衬里或饰物,也不论织物是否上油、上蜡、涂橡胶或用其他材料浸渍或涂布。

本税号还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不包括用缏条或其他条带缝制或其他方法拼制而成的帽坯及帽类(税号65.04)。

这些物品不论是否已加衬里或装饰物,均归入本税号。

它们包括:
一、有边帽,不论是否饰有缎带、帽针、带扣、人造花、果或叶、羽毛或其他任何材料的装饰物。

羽毛或人造花制的帽类除外(税号65.06)。

二、贝雷帽(直接用毡呢圆帽片制得的除外税号65.03)、无边女帽、无沿便帽及类似品。

这些帽一般经针织或钩编直接织成,且多数经缩绒(例如,巴斯克贝雷帽)。

三、某些东方式帽类(例如,圆筒形无边毡帽)。

它们通常经针织或钩编直接织成,且多数经缩绒。

四、各种无舌尖顶帽(例如,制服帽等)。

五、职业帽或法帽(主教冠、教士的四角帽、学士帽等)。

六、用机织物、花边、网眼织物等制成的,具有明显帽类特征的帽类,例如,厨师帽、修女帽、护士及女服务员的帽子等。

七、用纺织物包覆的软木或木髓防护帽。

八、海员用的防水帽。

九、兜帽。

用于披肩、斗篷等可分开的兜帽,如与有关服装一同报验的,不应归入本税号,而应根据服装的材料归类。

十、大礼帽及夜礼帽。

本税号还包括发网、束发带及类似品。

它们可用任何材料制得,通常所用的材料有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人发。

65.06 其他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10 —安全帽
—其他:
91 ——橡胶或塑料制
92 ——毛皮制
99 ——其他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所有不归入本税号以前本章各税号或第六十三章、第六十八章或第九十五章的各种帽类。

本税号主要包括安全帽(例如,体育用帽、军事或消防员用的头盔、摩托车驾驶员、矿工或建筑工人用的头盔),不论是否装有防护垫或(对于某些头盔)装有话筒或耳机。

本税号还包括:
一、橡胶或塑料制的帽类(例如,女子游泳帽、兜帽)。

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帽类。

三、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帽类。

四、羽毛或人造花制的帽类。

五、金属制的帽类。

65.07 帽圈、帽衬、帽套、帽帮、帽骨架、帽舌及帽颏带
本税号仅包括下列用于帽类的配件:
一、装在帽顶里边的帽圈。

它们通常用皮革制成,但也有用再生皮革、油布或其他涂布织物等制得。

只有切成一定长度或经其他加工制成即可装于帽子之上的帽圈,才可归入本税号。

帽圈通常带有制帽厂商的名称等。

二、帽衬及帽衬零件,通常用纺织材料制得,但有时为塑料、皮革等制得。

它们一般
也印有制帽厂商的名称等。

应当注意,用于附在帽顶内部等的标签不归入本税号。

三、帽套,通常用纺织物或塑料制成。

四、帽帮,可用坚挺织物(例如,硬衬布)、纸板、铸纸品、软木、木髓、金属等制得。

五、帽骨架,例如,金属丝骨架(有时用纺织材料或其他材料螺旋缠绕)及夜礼帽用的弹簧骨架。

六、帽舌(例如,用于制服帽或其他帽的)。

主要用于遮光的帽檐如装在任何形式的帽类(皇冠件)上的,应按帽类归类,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帽颏带,用皮革、纺织物、塑料等制成的窄条或带。

它们通常制成可调式,可按需要的长度进行调整。

它们也可作为装饰物件。

本税号仅包括即可装于帽上的帽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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