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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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铁路现金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国家铁路运输系统资金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系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铁路部门的财务人员、领导人员、相关职工、承揽商、供应商等。

三、现金票据种类及管理
1.现金票据种类
(1)现金收据:指收到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款项所开具的凭证,包括收款人、收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2)现金支付凭证:指单位发放的款项给他人所开具的凭证,包括付款人、付款日期、
金额等信息。

(3)备用金领用记录:指单位为日常营运所需设置的备用金,领用时需填写具体用途及
金额,备存清楚记录。

2.现金票据管理
(1)收款人应当出具规范的现金收据,并将其归档妥善保存,方便日后查验。

(2)付款人应当出具规范的现金支付凭证,并填写明细、金额、日期等信息,确保资金
的安全。

(3)备用金领用时,应填写领用记录,经作为备案存档。

领用后的备用金使用应严格按
照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四、现金管理
1.现金保管
(1)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建立规范的现金保管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管理。

(2)现金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中,并设置密码保护,保证现金的安全。

(3)现金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存放,确保账目清晰明了。

2.现金清点
(1)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账目与实际存款一致。

(2)清点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亲自进行,财务人员配合,确保准确无误。

3.巡查制度
(1)建立现金巡查机制,每日对现金保险柜进行巡查,确保现金的安全。

(2)巡查记录应当详实,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违规处理
1.私自挪用现金
若发现有单位或个人私自挪用现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被追究法律责任。

2.虚假开具现金票据
若有单位或个人虚假开具现金票据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六、监督管理
1.铁路部门应当建立现金票据管理专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情况。

2.监督机构应当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七、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铁路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2.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确保现金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以上为铁路现金票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铁路部门的现金管理工作提供一定参考和指导。

愿大家密切关注,按照该制度要求,认真执行,确保资金安全,为铁路运输系统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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