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16366_“评定分离”制度执行成效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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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中国招标/ 2023年第4期
“评定分离”制度执行成效及问题研究□文/戴冉
【摘要】本文介绍了“评定分离”制度的由来及必要性。

针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实行“评定分离”制度以来的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出目前试点“评定分离”制度尚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更
加完善评定分离制度给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评定分离;必要性;典型案例;改进建议
2022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

如何具体实施“评定分离”,成为招标人普遍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普遍讨论的热门话题。

“评定分离”制度的由来和必要性
关于“评定分离”的讨论由来已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2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其中第四条就已经提到了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更是早在2011年就发文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监管部门为何一直不断试点和推行“评定分离”,究其主因是一直以来评标委
员会存在“权大于责”
的问题。

评标专家拥有
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
不承担权力背后隐藏的
责任;招标人承担了评
标结果,但在实际流程
中对于评标委员会评选
出的第一名通常只能接
受而无选择权,评标委
员会和招标人之间一直
存在着明显的权责不对
等。

“评定分离”制度
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
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评定分离”制度的内涵
“评定分离”制度从最早的提
出时就伴随着争论,焦点在于其是
否能够真正解决权责不一致问题。

有关“评定分离”制度的内涵,笔
者认为包含以下几方面:
其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中虽然要求评标委员会向招标
人提供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
排序,但同时也要求了国有资金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原法
看似评和定是分离的,但实际上在
评标阶段推选出的排名第一中标
候选人已经作为潜在中标人存在
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力无法得到
落实。

其二,评分标准中不可避免
存在主观分,评标专家与招标人
对同一事物理解不一致的可能性很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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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趋势,但采用“评定分离”制度评标的投诉件数多年保持在相对低的水平。

笔者对投诉处理中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评定分离”制度执行中存在较多问题点,见表1。

“评定分离”机制优化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分析,评标和定标的分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上述实际问题,笔
者建议在“评定分离”政策实际执行中应注重以下细节方面的改进:
其一,对于“评定分离”制度、流程,权责的归属等主要内容,应当提供针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队伍等各方相应的线上线下学习资料及培训。

保证参与各方对制度流程的充分理解,避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事中的抽查监管,提高监管震慑力,避免流程完成后再发现问题。

其二,监管部门在鼓励实行“评定分离”,给予招标人权力的同时,以行之有效的细则去限制“权”也是十分必要的。

定标方案应当提前制定细则,规定不能包含哪些主观因素,随招标文件一起提前公示给所有投标人,受全体投标人监督,提高投标人对最终中标人选择判定标准的认可程度。

同时,也应当增加抽查和备案审核等监管手段,警示参与各方,及时纠正错
误,推进“评定分离”的良性发展。

图1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统计图
戴冉.“评定分离”制度执行成效及问题研究
大,因此主观判断出的结果和招标人的理想目标往往不一致。

“评定分离”后,招标人通过设置合理的定标原则,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自己的理想目标,在评标结果的基础上优中选优。

其三,随机抽取的专家属于临时组团,短时间无法完全领会招标人全面的需求和项目背景,也缺乏对项目的责任感。

实际执行中,评审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评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不是为招标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投标人。

“评定分离”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发生了变化,推优即可,无须承担最终结果。

而招标人也可以通过定标阶段弥补前一阶段对项目真正需求认识的不足,选择出适合招标人的性价比最优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后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招标人如何定标进行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主确认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相关规定,最终目的是赋予招标人更大的权力,让招标人承担起其应有的主体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评标结果,向有利于招标人科学开展履约管理的方向发展。

“评定分离”机制的实践与问题解析
“评定分离”制度在多地已有一段时间的试点执行,以全国最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为例,笔者分析了“评定分离”制度执行以来相关投诉的数据(参见图1)。

可以看出,尽管深圳市政府采购整体的投诉件数呈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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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2023年第4期
其三,在“评定分离”制度下,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减弱,评审结果依然是定标的关键因素。

对此,应当强调评审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复核评标结果。

可考虑引入在执行定标程序前,招标采购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复核评审结果的权力,及时发现评审委员会的疏漏和错判,及时纠正。

目前,缺乏相关流程的细化指导方针,期待在之后试点执行中积累更多经验,以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延误招标采购人宝贵的项目执行时间。

结语
自“评定分离”制度在深圳出
现后,浙江省、湖北省、青海省、河
北省、江苏省、安徽省都先后开展了
局部试点,为“评定分离”制度的实
践和探索提供了更多宝贵经验和数
据。

“评定分离”本身只是采购评审
定标方式的一种,但如何通过应用
“评定分离”实现监管部门强化招标
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目标,而不是矛盾
的转嫁,还任重道远。

希望在多地试
点实践中,能有效解决、完善试点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为“评定
分离”制度更加高效、优质地支撑
采购项目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深
圳试点情况,有理由相信“评定分
离”制度在逐步改革后,能赋予招
标人更大的权力,让招标人承担起
其应有的主体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
优化评标结果,向利于招标人科学
开展履约管理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北咨招标有
限公司)
(责编:金小丹)
表1 项目分标段招标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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