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课件】第5讲其他商业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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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 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
母公司; ▪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
志。 (2)禁止登记的标志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 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 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 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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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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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 2)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例外
▪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 词的
▪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 国务院批准的;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学习课件】第5讲其他商业标 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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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一)如何登记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 ▪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行政区划名称 1)原则上,必须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须是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 须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须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 ▪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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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企业名称 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 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 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2)预登记期间 3)预登记保留期 ▪ 一般保留期为一年。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6
个月 4)预登记与设立登记 (2)申请在先原则 (3)强制登记原则 (4)实质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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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二)如何登记特殊标志
1、构成条件 (1)构成要素 ▪ 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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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三)其他商业标志的许可 1、不得许可的商业标志 ▪ 企业名称不得许可第三人。
2、自由许可的标志 ▪ 特殊标志:登记的主要价值就是对外许可 ▪ 域名、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的许可:没有法律
规范,但实践上可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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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标志与不正当竞争
3、特殊标志的使用
(1)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 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许可他人在核准使用 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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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2)不得有以下行为: ▪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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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字号 ▪ 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姓名 (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1)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
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 业名称中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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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一)其他商业标志的使用
1、企业名称的使用
(1)企业名称的权利范围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 围内享有专用权。
(2)企业名称的使用规范
1)使用与登记的一致性
2)简化使用应当备案
▪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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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内容限制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XX名称、XX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 体名称及团队番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 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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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3、域名的转让
▪ 目前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 (1)提交具有公信力的转让申请表
▪ 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 名转让申请表。
(2)争议域名一般不得转让
▪ 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 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4、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的转让 ▪ 基于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可以自由转让。
▪ 不含行政区划的。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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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3)地方工商局负责核准的企业名称: ▪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 符合本办法第12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3、企业名称的登记限制 (1)数量限制 ▪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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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的商品名称;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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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3)形式限制 ▪ 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语言限制:一般应当使用汉字。 (4)冲突限制 1)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
称相同或者近似。 2)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
号不相同。 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
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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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4)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的类别 ▪ 公司类: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企业类:中心、店、铺、村等。 2)具体的规则 ▪ 组织形式的新表达 ▪ 组织形式的连用或混用 ▪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 3)“总”字头的使用 ▪ 必须下设直属分支机构
▪ 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登记效力 ▪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 ▪ 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
四、其他商业标志权的取得
1、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受保护的条件
(1)知名商品
▪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 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
(2)标志具有区别性
▪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 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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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 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装潢”。
▪ 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4、商业特有名称的使用 5、商业外观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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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二)其他商业标志的转让 1、企业名称的转让 (1)连同营业转让原则 (2)书面合同原则 (3)登记核准原则 2、特殊标志的转让 ▪ 特殊标志不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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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3)行政区划的位置 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
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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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程序 (1)登记人 ▪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 (2)登记机构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3)申请文件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
文件: ▪ 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 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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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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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三、如何注册域名
1、注册主体
(1)CN和中文域名
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国际通用域名
自然人也可以。
2、域名选择
(1)域名的种类
英文域名
中文域名 20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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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选择的限制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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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3、注册机构 (1)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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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国际通用域名注册机构 ▪ ICANN
▪ 四、注册原则 先申请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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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域名增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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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记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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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4、特殊情形的企业名称 (1)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 (2)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 5、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 (1)企业名称的预登记 1)预登记主体 ▪ 应当预登记:外资企业和公司 ▪ 可以预登记:国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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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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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
(1)分级登记体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的企业名称:
▪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 等字样的;
▪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等字样的;
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案件事实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 一部分事实:商标侵权,如使用他人商标 ▪ 一部分事实:不正当竞争,如同时使用他人包装 2、案件事实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销售商标侵权商品,难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3、案件事实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但未显著使用,难以构成商标侵权的
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可以认定为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取得
2、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受保护的限制 (1)不同地域的善意使用 (2)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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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3)不得擅自改变 4)遵循诚实信用 ▪ 企业名称简化不得与商标冲突 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 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6)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7)外文名称不能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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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行使
2、域名的使用 ▪ 主要作为网站访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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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标志与不正当竞争
(一)与知名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
1、何谓知名商品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
当认定为 “知名商品”。 • 保护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知名商品为前提。 2、何谓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