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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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
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升我市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是经济大市、人口大市,是地震灾害多发地区之一,被国家、省列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我国东部最大的断裂带--郯庐断裂带纵穿我市,多条北西向断裂与其交汇,地质构造复杂,具备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条件和背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专群结合”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方针,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和特色。
我市是全省最早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地区之一,已有30多年历史,地震群测群防在地震监测预报、地
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然存在县市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观测点选取及布局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渠道不畅通、人员经费缺乏保障、灾情速报网络覆盖不全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环境,积极推进我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推进“和谐潍坊”、“平安潍坊”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专群结合、社会参与、优势互补的原则,健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体系,规范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规程,提高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推动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现有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为基础,以继续推进“三网一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为重点,实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构建纵向畅通、横向联合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群测群防工作效能。
三、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
2010年以前,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完成2-3个骨干观测点,至少有1个深水井观测点,要求所处构造部位合适,环境干扰小,无抽注水影响,配备专业现代化观测设备;要继续加密县级骨干网点和宏观测报网点的建设。
在每个乡镇和远离主城区的街道至少选择1-2个深水井或水产、畜禽养殖场等作为固定的宏观测报点,明确1名责任心强的社会地震观测员,在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监测。
发现宏观异常后,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做到常年跟踪、上报及时、落实有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根据震情变化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密群测骨干点和宏观测报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震微观前兆观测网络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地震主管部门要协同各乡镇(街道),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推进基层灾情速报网建设。
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助理员与群测群防联络员要作为地震灾情速报员及时观察所处环境及附近房屋、景物的变化,对照《中国地震烈度表》中三类基本标志性现象,初步估计受灾程度,将初步观察结果及时向上级地震部门作出首次报告。
首次报告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及时联络群测群防联络员,及时收集负责区域内的三类基本现象,将详细观察结果进行第二次速报。
第二次速报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要不断调查核实和补充新情况,对人员伤亡变化情况要随时上报。
地震灾情速报重点是:人员伤亡及分布等情况;建(构)筑物、重要设施设备损毁情况,家庭财产损失、牲畜死伤情况;受灾群众情绪及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情况;地震造成的其它灾害现象。
(三)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依托科技馆、文化馆、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等场所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宣传设施,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面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村镇、军营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宣传、教育、地震、科协等部门要进一步建设完善市青少年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功能,确保全市学生在中学阶段以前都能入驻基地接受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各级教育、科协部门要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和课外读物,通过举办科普讲座、散发科普资料
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地震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各级科技部门要将地震科普知识宣传纳入“科技周”和科技“三下乡”等科技普及活动之中。
(四)推动抗震设防技术进村入户。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农居抗震技术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和远离主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负责管理农居建设的工作人员,对农村民居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市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科学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并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市地震局要组织对规模较大的农居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农居建设规划提出合理化避让建议。
(五)推动地震应急工作进社区。
各级政府要切实推动社区地震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社区地震应急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建设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组建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社区要指导群众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掌握地震灾害预防、疏散、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定期开展社区地震应急演练。
临震、震后立即启动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群众开展避震疏散、自救、互救和抢险工作,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协助发放救援物品,协助维护社区生活秩序,防治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六)规范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程序。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建立完善的管理和培训制度,规范地震群测群防网点设立程序、信息报送方式、日常管理模式,明确测报内容,细化工作流程,量化技术指标,统一上报内容格式。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
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地震工作,选择1名责任心强的干部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负责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居委会(村)要指定1人为群测群防联络员,主要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报送,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抗震知识宣传,地震应急准备等工作。
(二)大力推进资源共享。
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业、各部门和社会力量要大力支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
要有效依托和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环境、水文、地质、养殖等现有资源和行业优势,搞好地震群测网点的建设、数据收集等工作,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观测效益。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
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要根据省地震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震发〔2009〕64号)规定,保证群测群防观测人员的补助费发放,保证群众观测点队伍的基本稳定。
(四)加强宣传培训与管理力度。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地震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震群测群防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完成对县、乡和村三级的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各级从事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并增强公众的地震群测群防意识。
要加强基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培训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各级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安排年度工作任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不断规范完善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建设,积
极推进抗震设防技术进村入户、地震应急工作进社区等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保护。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规定,切实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前置把关和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避免影响、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行为。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要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