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制度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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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见证取样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确保材料取样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取样流程,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材料的取样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样品等。

三、程序
1. 取样准备
(1)根据取样计划,确定取样点、频次和数量,制定取样方案。

(2)指定专人负责取样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3)准备取样工具和标识,确保其清洁、无污染。

2. 取样过程
(1)在取样过程中,必须配备材料生产或货物提供方的代表,以及材料接收方的代表作为见证人。

(2)取样前,见证人应核对取样方案和要求,确保取样的合法性。

(3)见证人应以正式书面方式记录取样过程,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方法、取样工具、样品标识等。

(4)取样时,见证人应全程监督并确保取样过程的严格按照取样方案进行。

(5)取样结束后,见证人应及时将取样记录交予相关部门,并确保取样样品的安全保管。

3. 取样认证
(1)见证人应根据取样记录和样品标识,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2)对于认可的取样结果,见证人应出具取样认证证书,并标明取样过程的日期、时间、地点、见证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责任和权利
1. 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实取样过程的合规性。

2. 材料生产或货物提供方有权提出取样过程中的异议,并有权要求重新取样。

3. 见证人有权对取样过程中的任何疑点提出疑问,并有权要求停止或重新进行取样。

4. 见证人有义务保持取样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确保取样结果的准确性。

五、制度监督
1. 取样过程的执行应受到监督,并建立相关监督机构。

2.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取样过程进行抽样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监督报告。

六、附则
1.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材料见证取样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材料取样过程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提高取样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各类材料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样、空气、建筑材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材料见证取样”,是指在取样过程中,由一名或多名见证人全程见证,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

第四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应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见证取样方法。

取样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七条材料见证取样过程应当全程视频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材料见证取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二章见证取样岗位设置与职责划分
第九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应设置专门的见证取样岗位,明确人员职责,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取样工作的操作规程,并能够独立完成取样工作。

第十一条见证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程见证材料取样过程,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二)检查取样设备和工具的合格性,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三)对现场取样点进行勘察和选定,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四)及时上报取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及时将取样材料送交检测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取样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取样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取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取样方案,明确取样目的、方法和过程。

(二)取样设备准备:根据取样要求和规范准备相应的取样设备和工具。

(三)见证取样:见证人员全程见证取样过程,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

(四)封存和送检:见证人员将取样材料封存并送交检测机构,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取样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要求:
(一)见证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保证取样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取样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取样的质量和准确性;
(三)取样点的选择应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四)取样过程中应注意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确保取样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见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取样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现场勘察和取样点选择的技巧;取样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第十六条材料见证取样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取样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取样质量和准确性的评价;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考察等。

第五章质量监督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对材料见证取样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监督验收部门应对材料见证取样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领导机构所有。

材料见证取样制度范本(三)
见证试验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
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
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

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____年审查一次);
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

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
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
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

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

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

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

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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