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投资标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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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2008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2008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2008年颁布施行)来源:/wangside/blog/static/5897460820113150850628/(不全)出处华夏土地网:/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55645(全)/NewsDetail.aspx?nid=11962008年12月08日国会第224号决议通过2008年12月18日国家主席令第242号颁布实施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矿产法》明确规范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的原则、制度及措施,检查矿产行业经营活动,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及加工和保护环境相结合,按国家经济建设规划执行,为发展经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逐步转向工业化和先进化迈进,以可持续开发矿区,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以固体、液体和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自然生成而无生命的矿物质,是不可再生资源。

如:金、银、铜、铁、锡、宝石及含有矿物的岩石、煤、石油、天然气、矿化液、温泉、地热及其他。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义如下:1. 矿点是指以储量和品位证明自然生成矿产的地点。

2. 矿区是指矿产开采区域、加工厂区、矿物运输或矿物存放仓库、污水池、搬迁路、居住区、工作区、修理点、用于开采生产的化学用品及炸药仓库。

3. 矿山是指勘探工作完成后已确认的有矿区域。

如:金矿、银矿、铜矿、锡矿和煤矿。

4. 矿是指已经切碎、清洗、筛选等工作工序的矿产,其包括已加工的矿产。

5. 矿石是指中含有的任一矿物质的岩石。

6. 尾矿是指废弃部分的矿物,是与其他杂质混合为一体的,其在开采、筛选、清洗及生产过程中它不能完全被回收。

7. 砂矿是指被自然界风化矿物体态而冲积于同一地点的矿物。

8. 矿区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片区全面发展或采矿后与相关部门相协调,以确保当地片区的各民族人民就业及逐步改造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9. 矿产项目是指关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和矿产加工工程等。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来源:/detail.aspx?id=74发表时间:2011-01-25 21:45:57 作者:来源:浏览:3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法目的矿业法的宗旨是,为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为当地消费和出口而利用自然资源的矿产管理、勘探、勘查、开采和加工的制度。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指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存在的,由化学和物理物质组成的,产在特定位置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例如金、银、铁、宝石、砂、建筑士、建筑石材、煤、石油和天然气,包括矿泉水、天然热水和热泉水。

第三条矿产资源所有权以上所提到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下称老挝)境内地下和水下的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集体的财产,由国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促进、保护和开发国家制度促进性政策,鼓励老挝和外国的个人及组织有效地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

第五条环境保护持有执照从事商业性矿产活动的人,应负责采取必要程序和措施,以减缓自然资源损失和不利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矿产活动经营人及当地人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国家按老挝法律保护矿产活动经营人和当地人的权益。

第七条矿业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从矿产踏勘、基础地质调查到矿产开采及加工全过程的矿产管理和利用。

石油和天然气例外,它们由专门的法律管理。

第二章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第八条基础地质调查基础地质调查系指对矿产露头和地质构造信息的初步收集,以编制基础地质图件。

政府委托工业和手工业部,与相关机构及地方管理机关合作,进行全国范围的基础地质踏勘调查。

第九条矿产种类为促进矿产工业的发展,政府将矿产划分为如下4类:(1)金属矿产;(2)非金属矿产;(3)燃料矿产;(4)液体矿产。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和其他。

非金属矿产包括:金刚石、红宝石、祖母绿、石灰岩、砾、砂、石膏、建筑土、建筑石材和其他。

燃料矿产包括:煤、天然气和石油。

液体矿产包括:矿泉水、天然热水和热泉水。

政府负责规定各类别矿产的细目。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

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 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1997年4月12日国会第97/04号决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36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法的任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和矿产品加工、出口的管理,以发挥自然资源优势,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存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如金、银、铁、铜、宝石、沙土、建筑沙石、煤、天然气、石油、矿泉水和地热等。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矿产资源都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国家制定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个人和单位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矿山经营权获得者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矿山经营者权益和当地群众利益和保护国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规,保护矿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本法的适用范围除天然气和石油另有专项法规外,本矿业法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自然资源的地质普查、勘探到矿产开采和加工的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二章地质普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第八条地质普查地质普查是指为绘制地质图而搜查有关矿点露头和地质构造原始资源的工作。

政府委托工业手工业部在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全国范围的地质普查。

第九条矿产类别为促进矿业的发展,政府把矿产划分为如下四类:(一)金属矿。

(二)非金属矿。

(三)能源矿产。

(四)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等;非金属矿产包括:钻石、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石灰石、沙土、石膏、建筑沙石等;能源矿产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地热资源包括:矿泉水、温泉和地下热水等。

政府负责制定各类矿产的详细名录。

第十条保护或限制的矿种为了长期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政府将规定并公布每个时期保护的矿种,禁止或限制以原料形式进出口的矿种名录。

越南老挝政策

越南老挝政策

老挝基本情况老挝面积23.68万帄方公里。

人口580万,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

华人、华侨约3万人。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唯一执政党,圻持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

政局十分稳定。

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2001年“七大”强调圻持社会主义道路和革新路线,提出到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

2006年3月,“八大”强调圻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开放路线,继续贯彻执行“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外交上继续把与中、越等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团结合作作为对外政策基石,强调以中国为战略依托,加强对华全面合作,加强与越南“特殊关系”。

1997年7月加入东盟,积极参与东盟事务,2004-2005年为东盟轮值主席,曾成功主办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和第八次10+3, 10+1领导人会议,国际地位有所提高。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80%。

工业基础薄弱,日用品主要靠进口,国家财政严重依赖外援。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1986年开始逐步取消计划经济以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粮食实现自给,工业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2%,人均GDP由160美元增至490美元。

2006年是老挝实施“六五”规划开局之年。

据老挝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3亿美元,增长7.4%,人均GDP达到568美元。

各种重要经济发展指标均按时完成,因燃油价格上涨过快,致使物价和生产成本随之上涨,年通货膨胀率约8%,汇率基本稳定,全年财政收入4.3亿美元,财政支出6.8亿美元,财政赤字1.9亿美元,约占GDP的6%々进出口总额约15.4亿美元。

同比增长36%。

出口额6.3亿美元,进口额9.1亿美元,贸易逆差2.8亿美元々批准外资项目171个,吸引外国协议投资约27亿美元々农业生产有所增长,使得社会供应量有所增加,并有一部分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扶贫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位于中南半岛的东北部,是一个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国家。

主要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锡、铜、铁、煤炭、钾、锌等。

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对于老挝的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老挝的金矿资源非常丰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老挝境内至少有500多个金矿点,其中大部分尚未得到开发。

目前,老挝的金矿主要集中在北部省份,如伊喀,纳山,乌多姆赛省等地。

这些地区的金矿资源潜力巨大,具有较高的开发价值。

其次,老挝的锡矿资源也十分丰富。

老挝位于东南亚锡生产区的重要位置,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软锡石矿藏之一、主要的锡矿产区位于老挝中南部的占色省和沙拉万省,其中占色省被誉为“世界锡都”。

在这些地区,企业可以进行锡矿石的开采和加工,从而实现资源的价值转化。

此外,老挝的铜矿、铁矿、煤炭、钾盐等矿产资源也具有一定的开发潜力,但相对金矿和锡矿来说开发程度较低。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吸引外国投资,老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投资政策和法规。

首先,老挝享有矿产资源的国有权,外国投资者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必须与老挝境内企业合作,并根据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开发。

其次,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老挝设立法人实体或与老挝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投资。

此外,老挝政府还为矿业企业提供了征收税收、关税优惠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然而,老挝的矿业投资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老挝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交通、电力和水资源等供应不足,给矿业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老挝政府的监管能力有限,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矿业投资者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此外,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也限制了矿业投资的发展。

因此,老挝政府需要加强对矿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推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监管能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促进矿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推动老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本老挝地处东南亚的内陆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主要的矿产资源包括金、铜、锌、铀、锡、铁矿石、磷矿、煤炭和大理石等。

这些矿产资源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备受关注,吸引了大量的投资。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老挝的矿产资源情况。

老挝的金矿储量相当可观,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地区。

铜矿储量也相对较大,主要分布在南部和东北部地区。

此外,老挝还有丰富的锡、铀、锌、铁矿石、磷矿等矿产资源。

煤炭也是老挝的重要矿产资源之一,主要分布在南部地区。

另外,老挝还有大量的大理石资源,可以用于建筑、装饰等领域。

老挝政府非常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吸引青睐矿产领域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开放的投资政策和措施。

首先,老挝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对矿产领域的投资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以完全拥有50%以上老挝矿产项目的股权,并且享受最低税率和延长税务期限的特权。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五年免征营业税和进口税等优惠。

另外,老挝还建立了一系列便利的机制和程序,以减少外资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所需的手续和时间。

老挝的投资法律和政策鼓励投资者可以自由转让资金、自由进出口设备和原材料、自由设置价格和销售方式等。

此外,老挝政府还建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包括申请、审批、注册、培训等。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矿产领域,老挝政府还积极开展了国际合作和合作项目。

老挝和中国、泰国等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矿产项目合作协议,鼓励两国企业进行合作开发。

此外,老挝还与多个国际矿业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开发矿藏并分享收益。

总的来说,老挝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且政府对于矿产领域的投资项目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100%外资控股、最低税率、连续五年免征营业税和进口税等优惠。

此外,老挝还建立了便捷的投资机制和服务中心,减少了投资手续和时间。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老挝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进入矿产领域。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2004年10月22日国会第11号决议通过2004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73号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利用资金、智力发展生产力,为逐步向工业化、现在化转变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富国强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意如下: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为开展经营而把资金、资产及技术和经验等带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外国投资者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

国内投资者指由老挝人、外籍人以及无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与外国的合资和合作。

资产指货币、财物和知识财产如商标、版权、专利权等。

外国投资企业意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100%的外国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按合同合营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所有领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但涉及国家安全、对目前或将来健康或民族的良好文化、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除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部门。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保护(修改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将不被以行政手段征收、不被侵占包括不被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用于公益,外国投资者将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章外国投资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在老挝投资:(一)按合同合营。

(二)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营企业。

(三)100%的外国投资。

第六条按合同合营是指国内投资者法人与未在老挝重新设立法人的外方之间的共同经营。

至于开展经营的期限、合作形式、原料、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联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依照老挝法规在老挝设立和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经营、产权共享。

联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合资人的关系以双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本投资企业章程中规定。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老挝政府于1988 年4 月9 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 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 年2 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一)税收政策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 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1997年4月12日国会第97/04号决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36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法的任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和矿产品加工、出口的管理,以发挥自然资源优势,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存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如金、银、铁、铜、宝石、沙土、建筑沙石、煤、天然气、石油、矿泉水和地热等。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矿产资源都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国家制定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个人和单位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矿山经营权获得者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矿山经营者权益和当地群众利益和保护国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规,保护矿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本法的适用范围除天然气和石油另有专项法规外,本矿业法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自然资源的地质普查、勘探到矿产开采和加工的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二章地质普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第八条地质普查地质普查是指为绘制地质图而搜查有关矿点露头和地质构造原始资源的工作。

政府委托工业手工业部在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全国范围的地质普查。

第九条矿产类别为促进矿业的发展,政府把矿产划分为如下四类:(一)金属矿。

(二)非金属矿。

(三)能源矿产。

(四)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等;非金属矿产包括:钻石、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石灰石、沙土、石膏、建筑沙石等;能源矿产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地热资源包括:矿泉水、温泉和地下热水等。

政府负责制定各类矿产的详细名录。

第十条保护或限制的矿种为了长期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政府将规定并公布每个时期保护的矿种,禁止或限制以原料形式进出口的矿种名录。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1997老挝矿业法1997该法的目的是促进老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环境和社会的健康。

同时,该法也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者,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和诱导措施。

根据该法,任何在老挝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加工的活动都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

勘查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开采许可的有效期为30年,可以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为15年。

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可持续性要求,规定区域为保护区,禁止勘查和开采活动。

法律还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老挝法律的规定拥有矿业企业的股权,并享受与老挝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他们还可以通过转让权益和利润等方式返还投资,在合同解除或履行结束后重新享有投资权益。

同时,外国投资者有责任遵守老挝法律和该法规定的其他要求,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并向政府缴纳各类税费。

该法还设立了老挝矿务局,负责矿业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矿务局负责审核和批准勘查和开采许可证,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矿业企业的运营。

此外,矿务局还负责制定矿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法中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任何未经许可而进行勘查和开采的行为都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的处罚。

此外,如果发生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或违法行为,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总之,老挝矿业法的颁布为老挝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

它为矿业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保障和诱导措施,同时也保障了环境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这一法律的实施为促进老挝矿产资源的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
一、简介
老挝国矿产法(Law onexploit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旨在促进老挝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环境和满足人民的日常需求。

二、总则
第一条这部法定义了开采和管理老挝国家矿藏的行为,示范执行土著矿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从老挝国家矿产资源中获得有效的经济利益。

第二条这部法适用于老挝国家矿产资源的全部地点,不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海域或水库。

第三条这部法维护老挝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相关的交易和利益,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1.进行矿产资源研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矿产开发规划;
2.实施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以确保有效的开发利用;
3.甄别和开采可开发的矿产资源;
4.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其价值;
5.保护、保存和改善矿产资源。

第四条这部法的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利用国家资源;
2.注重结合和节约用水;
3.注重可持续发展;
4.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
5.维护人民的正当收入;
三、取矿权的许可和登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实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依法迅速有效地使吸引、促进、管理工作通过一道门,逐步长期稳固地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社会作贡献,本政令制定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护外国投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财产的产权及各种利益。

上述资金、财产和利益将不被征收、不被侵占,并不得以行政权力转为国有。

除非有必要,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利益,以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程序的方式,政府将依法合理地以公平的价格予以补偿金,以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公正待遇。

第三条法律保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依据《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和依据本政令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法律上的保障。

具体如下:(1)在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2)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经营活动;(3)忠实地履行老挝法律规定、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达成的协议或某一契约项下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

(4)除本政令另有特殊规定外,老挝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企业提供同国内投资者、国内企业同等的便利;(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完全认可并尊重外国投资者的有关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外国投资企业有关的权益。

第二章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第四条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和行业外国个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不批准的各种经营和场所以及按本政令第五条非开放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第二条载明的内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经济部门投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

投资委"将在各个时期作详细规定和公告哪些行业为非开放行业、有条件开放的行业、鼓励行业以及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现状: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可描述为相对积极,主要集中在有丰富矿产资源的西北部地区。

中国矿业公司在老挝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铅锌矿、铜矿、锡矿等。

中国企业往往以合资或合作方式与老挝政府或当地企业合作,进行勘查、开采以及加工等各个环节。

中国矿业公司在当地也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就地招聘、开展环保项目等方式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改善环境。

法律风险分析:在中国矿业在老挝的投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环境不确定性:老挝自1991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但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执行不力。

投资者在老挝投资时面临法律环境不确定性的风险。

老挝矿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缺乏明确的投资保护规定。

2.土地使用权不明确:老挝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投资者。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程序复杂且不透明,由于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决策制定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土地征用等争议和纠纷。

3.环境保护标准不高:老挝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标准相对较低,且执行力度不足。

而矿业投资活动往往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投资者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严格遵守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责令停产等风险。

4.工人权益保护不完善:老挝在劳动力法规方面尚显不成熟,工人权益保护体系不完善。

投资者在用工过程中需密切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采用用工形式,确保工人权益得到保障,否则可能引发工人抗议、罢工等风险。

5.政策风险:老挝矿业领域相关政策法规频繁变动,政府政策调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影响。

政府可能根据战略需要或经济形势变化,肯定或限制矿业投资,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为降低法律风险,中国矿业企业在投资前应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政策,与当地政府和当地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合理规避风险。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完整翻译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完整翻译版)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一节 投资经营的分类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的分类
投资者可进行下列投资经营:
1.普通经营;
正。
4.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投资。
5.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
6.做好环保,维护社会和投资区的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 本法适用的范围
12.有价凭证是指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换或进行担保的各种凭证,包括土地证、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各种政策
老挝政府鼓励老挝国内外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到老挝投资,并通过制定各项政策,包括制定路线、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给以税收、劳动力等方面的优惠、允许其有土地使用权、开设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确定
由投资与计划部结合其他的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意见,通过比较、招标、评估等方式,依法确定有意投资进行特许经营的投资者
确定投资者必须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确定特许经营投资者的方式另有专门的细则作规定。
第十六条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以完善经济特别区内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
特别经济区包括工业、特殊经济、出口生产、旅游、保税、信息技术开发、边境贸易等经济区。
企业注册证是指企业通过注册,获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种文件,包括投资许可证、优惠政策、税务执照以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当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期限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草案)

老挝的现行投资准入制度述介

老挝的现行投资准入制度述介

老挝 法 律 允 许 外 国投 资 者 对农 林 、 能 源矿 产 、 水

准入 领 域
电、 交通 运输 、 手工业、 旅游、 商 业 等 几 乎 所 有 生产 及
贸易领域 进行 投资 。老 挝法律 明确规 定 , 政府 鼓 励外
投 资 准人领 域 , 亦 即允 许投 资 的行 业 部 门 。老挝
理、 研究 , 具 有一 定 的现 实指 导意 义 。

经济 单位 在老 挝进 行 投 资 ; 除涉 及 国家 安 全 稳 定 , 在
当前 和今后 会严 重危 害环 境 、 对 人 民身 体健 康 和 民族
优秀 文化产 生严 重影 响 的领域 和行 业外 , 政 府 鼓励 投
资者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领 域 、 行 业 和 地 区 进 行 投资。 ‘
工、 养殖、 矿 产开采 、 道路 交通 等基 础 设施 建 设 以及旅
游 工艺 品生产 制作 等服 务业 的发 展 ; 扶持 大 米 、 谷类 、
食品、 替 代进 1 5 日用 品和 出 1 5商 品生产 。 l 2 _ 尽 管 老 (
挝 政府 把 土 地 、 矿产 、 电力 、 航空 、 电信 、 保险 、 金 融 等
业部 门 。通常情 况下 , 发 达 国家 禁 止或 限制 进 入 的行 业较 少 , 而发展 中 国家 准 入 的行 业 部 门则 不 多 , 特 别 是针 对本 国 已有 一 定 发 展 基 础 、 需 要 重 点 保 护 的行 业, 发展 中国家 往 往 不对 外 开 放 。但 是 , 老 挝 是个 例 外, 其投 资准 入 领 域 广 泛 , 受 限 制 行业 并 不 多 。老挝 《 促 进投 资法 》 第 4条 规 定 : 政府 通 过 制 定 ( 投资 ) 指

老挝投资矿山的操作流程

老挝投资矿山的操作流程

老挝投资矿山的操作流程Investing in mining operations in Laos involves several key steps and considerations. From researching potential mineral deposits to obtaining the necessary permits and licenses, the process can be complex and requires careful planning and due diligence.投资老挝的矿山业务涉及到几个关键步骤和考虑因素。

从研究潜在的矿产储备到获取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这个过程可能会很复杂,需要仔细的规划和尽职调查。

First and foremost, it's essential to conduct thorough research to identify potential mineral deposits in Laos. This may involve engaging geological experts, conducting surveys, and analyzing existing data to assess the viability and potential yield of the mineral deposits.首要的是,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定老挝的潜在矿产储备。

这可能涉及到聘请地质专家,进行调查,并分析现有数据,以评估矿产储备的可行性和潜在产量。

Once potential mineral deposits have been identified, the next step is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permits and licenses from the Laotian government. This process may involve navigating complex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working closely with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all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一旦确定了潜在的矿产储备,下一步就是从老挝政府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

【法规】老挝矿产投资的条件及基本流程

【法规】老挝矿产投资的条件及基本流程

【法规】老挝矿产投资的条件及基本流程法律顾问在老挝进行矿产投资,需要严格依照现行的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投资促进法(2016版)》及《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投资主体条件,遵守法定流程,办理许可文件。

1.矿产投资主体必须是公司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37条规定,有关矿产经营的投资,应在根据老挝《企业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下开展。

在老挝开展矿产投资活动,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老挝矿产投资的基本流程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27规定,在老挝投资矿产的基本流程为:申请并获得特许经营投资许可证后,开展勘探、勘察、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调研、开采、矿产加工、矿及矿产品交易、矿及矿产品运输、矿山关闭、退还矿区面积。

3.老挝矿产投资需办理的许可文件①投资许可证老挝《投资促进法(2016版)》第41条规定,矿产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申请范围;第46条规定了特许经营权投资审批期限,特许经营权投资审批期限应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全套投资申请书之日起 65 个工作日,投资人获得投资许可证。

②勘探许可证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46条规定,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获准投资人必须向能源矿产部递交勘探申请书,以便在自收到申请书及全套合法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出具勘探许可证。

③勘察许可证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50条规定,获得勘探许可人在勘探完成后并有勘察的可行性,可以自勘探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向能源矿产部申请勘察许可。

能源矿产部将在自通过勘探工作组报告书和勘察许可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出具勘察许可证。

④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调研报告许可证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63条规定,获得勘察许可人,在完成勘察工作后,向能源矿产部提交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调研报告书,能源矿产部自收到全套、完整的报告书后,最迟不得超过120日审批通过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矿山开采许可证老挝《矿产法(2017年版)》第71条规定,获得投资许可证并签订矿山开发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投资人必须向能源矿产部递交矿山开采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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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工业手工业部工部字第1950号老挝矿产投资标准条例根据1997年4月12日国会字第04/97号矿产法,根据2002年10月30日总理字第209号关于组织实施矿产法的总理政令,根据1999年4月19日总理字第33号关于工业手工业部组织与活动的总理政令,工业手工业部部长颁布本条例: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明确在老挝从事矿产开发投资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矿产投资内容矿产投资包括:--普查勘探投资;--原矿石开采投资;--矿石加工投资。

第三条:普查与勘探普查和勘探是指对矿产进行调查。

每个投资者或公司皆有权申请一处或多处区域作为特许经营区,用于普查和勘探各类矿种,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普查、勘探面积的规定(详见下表):序号矿产种类面积(平方公里)1. 贵金属:金、银、铂:-大型-中型-小型1000-2000平方公里500-1000平方公里500平方公里以内2. 一般金属:铜、铅、锌、铝....-大型-中型-小型1000-2000平方公里500-1000平方公里500平方公里以内3. 与铁有关的金属:+ 铁、锰、铬、镍....+ 钛、镁、黄铁矿....300平方公里以内100平方公里以内4. 稀有金属:锑、钼、铋、汞、稀土 100平方公里以内5. 锡、钨 100平方公里以内6. 宝石和宝石似类品:琥珀、紫水晶、绿宝石、石榴石、蓝宝石、尖晶石、黄晶、锆石30平方公里以内7. 各种盐及与盐有关的矿产:+ 石膏、无水石膏、食盐+ 钾盐、泻盐及其他盐类50平方公里以内200平方公里以内8. 工业矿石、装饰用的矿石和建筑用的岩石:石灰岩、白云石、白云石岩、大理石、玻璃砂、明矾石、砾石、粘土、高岭土;花岗岩、片麻岩、装饰石料;砂石、建筑石料…;重晶石、石棉、石墨、云母、菱镁矿;Pansapa、独居石、寿山石、磷矿、石英石、硫磺、Tank....8平方公里以内9. 煤、石炭、可燃页岩 50平方公里以内10. 石油、天然气 50.000平方公里以内11. 本条例第四条第6项以外的各类沉积矿 5平方公里以内或按河流的长度(100¬500)米X 10.000米12. 地下水、矿泉水、温泉:特许面积根据适合水源的实际条件和投资者的可行性酌情审批。

第五条:无需进行普查和勘探的特许面积对于无需进行普查和勘探的特许面积(意指所申请的特许面积已由老挝政府或其他公司投资进行过普查和勘探,已具有详细的相关资料),老挝政府可能只批给已知有矿的区域或是与开采量及特许期限有关的区域。

第六条:用于编制开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许面积用于编制开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特许面积必须以政府批准的专门服务于开采目的的面积为准(不是勘探面积)。

开采石灰石、白云石、白云石岩、砂石、建筑石料、粘土的面积仅限1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七条:申请普查和勘探矿产阶段的财政或资金申请矿产投资时,投资者或公司必须有属于自己的固定资金及流动资金,即: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财务资信证明,有正式的固定资产登记证或证书。

注册资金要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现行的法律规定办理,项目的开支要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而定。

在申请对矿产进行普查勘探阶段,投资申请者或公司必须出示自有资金的数额,同时向老挝国家银行或商业银行存入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金额的10%的项目保证金。

项目保证金的存取手续将另行规定。

第八条:矿产普查投资申请必须出示的资金数额申请投资进行矿产普查必须出示的现金数额,要按下表执行:序号矿产种类数额1. 贵金属 500万美元以上2. 一般金属 400万美元以上3. 与铁有关的金属 300万美元以上4. 稀有金属 300万美元以上5. 锡、钨 300万美元以上6. 宝石和宝石类似品 300万美元以上7. 各种盐及与盐有关的矿+ 食盐+ 石膏、无水石膏+ 钾盐、泻盐及其他盐3万美元以上20¬1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上8. 工业矿石:装饰用的矿石和建筑用的岩石:1. 玻璃砂、明矾石、砾石、粘土、高岭土、砂石、建筑石料....2. 重晶石、石英石、硫磺、Tank,....3. 本条例第八条第8项第1、2点以外的20万美元以上3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上9. 煤、石炭、可燃页岩+ 煤+ 石炭、可燃页岩100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上10. 石油以及天然气 500万美元以上11. 各类积沉矿(本条例第6项以外的) 30万美元以上12. 地下水、矿泉水、温泉水 20万美元以上13. 以手工方式对沉积矿进行普查的投资数额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矿产勘探投资申请必须出示的资金数额投资者或公司对矿产进行勘探,必须出示的自有资金数额为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数额的2倍以上。

第十条编写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开发的资金投入规定在编写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开发阶段,投资者或公司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项目能够按照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投资者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投资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必须曾成功地进行过矿产投资,或曾经承包、受雇而成功地进行过矿产的普查、勘探、开采或开发,同时又有足够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此前未进行过矿产投资,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投资者,可以雇用合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公司来承包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工程。

第十二条对普查和勘探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为完成矿产投资的工作计划,投资者或公司至少要有4名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以上的技术人员来进行地矿调查、矿产普查和勘探,具体请按2002年10月15日地矿局第85号地质矿产普查勘探技术暂行规范DGM 第13页第8表格第3项关于绘制地质图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条例第四条第8、11、12项的工作,投资者或公司至少要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以上的技术人员。

本条款第1节和第2节所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矿普查勘探专业的毕业证书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三条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和开发矿产所需专业技术技术人员标准在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和开发矿产阶段,投资者必须拥有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以满足项目各种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矿产普查、勘探投资申请书所需的资料公民或法人申请矿产投资,须同时提交矿产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

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附在投资申请书上,由投资申请者负责制定,并须符合投资程序,即:须提交地矿局审核其工作量、资金数量、实施办法、项目收益等与计划目标是否相符。

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的制定,具体请按2002年10月15日地矿字第85号地质矿产普查勘探技术暂行规定DGM第10页第7表格至23页第13表格的规定执行。

为了符合投资申请程序,投资申请者除了按照计划与投资委员会的表格规定提交投资文件外,还须提交本条例第十六、十八条规定的补充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矿产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的审批中、小型项目的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由地矿局审批,大型项目和战略项目的普查计划和初步勘探计划则由工业和手工业部审批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是在对矿藏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由投资者负责制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

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必须提供开采前详细勘探得来的资料,包括图表、与各方面工作相关的数据表格及矿区建设的蓝图,主要是矿井、工厂、矿石堆放场、尾矿收集水池等。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项目中的经济和财政方面的资料为主,要在其中列明给予老挝政府的利益,如:特许土地租金、资源税税金、利润税税金、分红税税金、营业税税金、地方和聚居区开发资金、职业培训资金等,同时要附上项目经营期内的效益评估计算表。

第十七条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的审批中小型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开采和开发计划由地矿局审批,大型项目和战略项目则由工业工业部审批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环境方面的文件项目环境方面的文件由投资者负责提供,必须符合标准并通过国家科技环保局审批。

第十九条投资申请书所需的其他文件除了本条例第十四、十六、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外,投资者还须提供以下的文件:-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省级投资管理委员会支持该项目的证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若有);-税务登记证(若有);-自有资金和贷款(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款)之间的比例证明;-按合同雇用国内外承包者或其他承包公司时,须附上雇佣合同;-投资申请者的资质证明。

对于外国的投资申请者或公司须附上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住址证明。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本条例由地矿局、国家有关部门和矿产投资申请者组织实施。

在本条例颁布前已获准投资并与老挝政府签署合同的投资者或公司,按合同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效力若投资者或公司提交的申请书文件不齐全,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工业手工业部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生效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工业手工业部部长:奥勒•蓬马占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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