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院限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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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最高院“限高”的理解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早在三年前已有基层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尝试过这一举措,最近,在湖南、湖北、上海等地法院又在进行一定程度的尝试,同时也引起了新一轮的讨论。

本文笔者也对这一规定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
“限制高消费令”按照目前通常的理解,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实施减损其责任财产的下列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二等以上舱位的轮船;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限制高消费令”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但是,哪些费用属于生活必需费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留下了漏洞。

如今确实
存在这样的现实,一些人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置之不理。

一方面拒绝履行法定偿债义务;另一方面又私下进行高消费活动,肆意挥霍。

逃债之风屡见不鲜,信用环境恶劣,法院由于很难找到他们的财产,也就无法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就无法确实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恶意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只能干瞪眼。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法院创新地尝试用“限制高消费令”来对付那些“老赖”,希望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迫使其履行偿债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三、“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的积极作用
1、“限制高消费令”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被执行人一经发现有高消费的挥霍行为,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开出“限制高消费令”,意在通过公开曝光等综合约束,给欠债人施加还款压力,给法律制裁“铺垫路基”。

这一举措丰富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弥补了法律的缺陷,进一步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迫使那些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在应对执行难的实践中,解决了部分难以执行的“骨头案”
2、明确了为被执行人保留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的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问题是,由于没有界定“生活必需”的标准,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在“是与不是”之间各执一词。

而“限制高消费”中的“限制行为”,等于为“生活必需费用”添加了注释,便于缓解执行中的争议。

3、“限制高消费令”是一项补充性、间接性的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措施。

在限制高消费的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
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目前,首批“限制高消费令”公布的案件已有160多万元案款执行到位。

由此可见,确实也收到了一些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从而为最终达到净化信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的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限制高消费令”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注意这一法令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限制高消费令”只能是打击欠债不还行为的一个辅助性举措,以及强制执行长效机制的一环发挥作用,而不能代替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也绝不可能采用全天候人盯人防守的方式监督“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因此,将根除执行难这一宏大命题附着在“限制高消费令”上,会成为该制度难以承受之重。

对于确实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限制高消费令”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无法确实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而如果碰到那些本来就生活节省。

从来不高消费的“守财奴”型的“老赖”,这一条措施肯定就失去了作用。

换句话说,如果一些“老赖”从来不进行高消费,岂不是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欠钱不还?执行难的现状十分严峻,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因此,“限制高消费令”还不可能完全破解和彻底根除这一难题。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限制高消费令”的却存在着一些不足。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限制高消费”的积极意义。

任何举措都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全部问题,解决“执行难”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不可能一蹴而就。

再此,笔者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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