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考勤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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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考勤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业员工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餐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如
实打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工作时间根据各分店实际营业时间而定,但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小时。

第五条上班时间:根据各分店实际情况,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下班时间:根据各分店实际情况,当天营业结束后,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考勤方式
第七条采用电子打卡机或其他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员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未打卡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九条特殊情况无法打卡的,需提前向店长(厨师长、前厅经理)报告,经批准后,可在事后补卡。

第四章考勤规定
第十条迟到:超过上班时间5—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将被扣罚30元。

第十一条早退: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提前5—1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将被扣罚30元,20分钟以上为矿工,将被扣罚200元。

第十二条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 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20分钟或当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40分钟者,按累计缺勤时间的2倍处理。

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2. 未出具休假、事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休假未经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单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 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强行自由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勤记录与审核
第十三条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由考勤人员负责记录和整理。

第十四条考勤记录应每月汇总,次月5号前完成上月的工资核算。

第十五条考勤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考勤审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第六章奖惩与申诉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辞退等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考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餐饮业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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