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收到从卫健委、教育部、XX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
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XX:
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3、表彰奖励活动要从严控制次数和表彰奖励的规模。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有评选资格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10%。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六、表彰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表彰奖励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操作的,或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是获奖集体、个人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撤消评选表彰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