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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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科普基础设施,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
想和科学方法、培养公众科学素质为目标,对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原则,突出特色,
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
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特色鲜明、辐射广泛
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科普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科普活动需要;
(二)有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队伍,能够定期开展科普活动;
(三)有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公众的需求;
(四)有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能够持续改进科普工作;
(五)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周边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认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三)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
(四)对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发展
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每年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明确科普活动的目标、内容、
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科普设施的安全、有效、适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
高科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科普
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
符合要求的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政策、资
金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示范基地的建
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其他科普基地的交流与合作,共享科普资源,
提高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资格:
(一)未按照科普工作计划开展科普活动的;
(二)科普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科普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三)未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不能持续改进科普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由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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