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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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
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
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
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
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
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
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
(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
(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
(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
(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
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
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
(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
(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顶板监测、预报、预警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监测、预报、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
预报、预警设备。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顶板监测,掌握顶板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预报制度,对顶板变化进行预报。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预警制度,对顶板变化进行预警。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标准和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准确性。
第四章顶板治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顶板监测、预报、预警结果,制定顶板治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治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顶板支护,确保支护质量;
(二)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减少顶板暴露面积;
(三)加强采掘工作面通风,降低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浓度;
(四)加强顶板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隐患;
(五)加强顶板治理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顶板治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顶板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效果。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顶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上报顶板事故,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顶板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确保顶板安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
作技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
次发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顶板管理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顶板管理制度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板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措施;
(三)顶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四)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五)顶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六)顶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顶板管
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监测系统,对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等顶板
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预报、预警制度,对顶板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顶板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顶板安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对顶
板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顶板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顶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顶板监测与治理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顶板监测技术,对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等
顶板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顶板监测数据,及时调整采掘工艺和作业方式,确保
顶板安全。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顶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顶板情况,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加强顶板支护,确保支护质量;
(二)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避免顶板应力集中;
(三)优化采掘工艺,减少顶板破坏;
(四)加强顶板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顶板隐患。
第四章顶板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顶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顶板事故,按照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顶板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二)实事求是;
(三)及时、准确、全面;
(四)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顶板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责任认定;
(三)事故处理措施;
(四)事故教训总结。
第五章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顶板管理知识;
(三)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技术;
(四)顶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顶板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顶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执行情况;
(四)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的;
(三)未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的;
(四)未加强顶板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
(五)未加强顶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的。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发生顶板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煤矿顶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的采掘工作面。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顶板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顶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
第八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顶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企业顶板管理
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顶板管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采掘部门负责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确保采掘工作面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第三章顶板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板管理制度;
(二)顶板检查制度;
(三)顶板验收制度;
(四)顶板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顶板管理培训制度;
(六)顶板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顶板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顶板管理措施;
(三)顶板检查和验收要求;
(四)顶板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顶板管理培训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顶板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顶板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检查制度,定期对采掘工作面的顶板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顶板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板岩性、结构、厚度、完整性等情况;
(二)采掘工作面支护情况;
(三)采掘工作面顶板涌水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周边顶板情况。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验收制度,对采掘工作面顶板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顶板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板岩性、结构、厚度、完整性等情况;
(二)采掘工作面支护情况;
(三)采掘工作面顶板涌水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周边顶板情况。
第二十条顶板检查和验收应当有记录,并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顶板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发生顶板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顶板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顶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第六章顶板管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管理培训。
第二十六条顶板管理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顶板管理法律法规;
(二)顶板管理技术;
(三)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四)顶板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顶板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的;
(二)未落实顶板管理措施的;
(三)未进行顶板检查和验收的;
(四)未及时报告顶板事故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顶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顶板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