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资门店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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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投资门店协议书三篇
篇一:三方投资门店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丙方
甲方:身份证: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
丙方:身份证:住址:
三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位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丙三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
1.甲方出资为元整,占整体股份%,
2.乙方出资额为元整,占整体股份%,
3.丙方出资额为元整,占整体股份的%。

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及周边。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习协力,风雨同舟,不谋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以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四、门店成立后,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务,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不得回避。

五、在合作期间,甲方管理和现金,乙丙方管理整体的运转。

三方都有权参加整体经
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门店运营情况。

六、整体开始运营后,甲方负责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日结,盈利三方股份成% %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结清,乙丙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年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以任何口撤资转让,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它合伙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三方通过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为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合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投资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两方。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令人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十二、协议解除:
十三、1.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任何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门店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二:三方投资门店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
丙方:身份证:住址: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门店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投资地点位于,经营面积平方米,预计投资人民币450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甲方出资人民币2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11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5%;丙方出资人民币112.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5%,总投资超过预计450万元的,甲乙丙三方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按工程装修进度、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三方的出资应在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两方确认,将资金交由专人管理或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在镇宁县翡翠国际南岸房屋物业租赁、转让合同期限内,甲乙丙三方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五条经三方一致同意,指定甲方为共同投资事务总执行人,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装修合同、买卖合同、聘用合同等。

甲方履行投资事务执行人职责的行为对甲乙丙三方具有法律效力,所获得收益和承担的债务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甲方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甲方或委托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三方确定每月或三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丙方报告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乙方、丙方有权对甲方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八条甲方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中甲方为3000元/月,出纳人员为2000元/月,劳动报酬列入投资成本费用。

第九条在KTV正式运营时,成立由甲乙丙三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KTV的经营进行管理。

所成立公司三方各占股份比例应与本协议出资比例相同,除经协商一致外不得更改出资比例。

注册资金与实际资产价值或总投资金额不一致的,以三方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资产价值为准。

第十条KTV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由甲方担任。

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等等按《公司法》规定办法产生。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资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三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

第十二条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两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经营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第十四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三方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经三方协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资人注入资金。

因亏损就追加投资、引进投资人不能实现的,经协商一致按《公司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折价转让。

第十五条甲乙丙三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交由共同投资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甲乙丙三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三方的合法身份。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篇三:三方投资门店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门店。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

(三)丙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为依据,三方按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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