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安全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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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安全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加强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总行分管行长负责全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的领导、布置,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处理、报告。

支行行长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处理、报告。

第三条安全检查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实时检查和非实时检查,采取自查、抽查、互查、普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和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安全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安全检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安全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有指出并记录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报告整改结果的责任。

(二)安全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如实反映检查结果。

对在检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及时进行汇报和提出整改意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失职行为,总行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设施完好程度的测试情况,被查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和隐瞒。

对在安全检查中隐瞒案件、事故,提供虚假材料,回避掩盖事实真相,阻碍安全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检查人员有权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二)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检查。

(三)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有权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特殊情况有越级报告的权力。

(四)在检查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现场的经济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条安全检查时的要求
(一)实施安全检查(不包括日常的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安全检查证、身份证等有效征件,按规定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二)遇有公安、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由总行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在出示相关证件,经被查单位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在检查金库安全时,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

非系统内人员不得进入金库内部进行检查。

(四)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检查要细致、全面,
不走过场,对在检查中出现的的问题,要做到边检查、边处罚,边整改、边汇报。

对重大的专项安全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检查范围、内容及重点、方法和要求、对象与时间等。

(五)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形成明确的书面检查意见,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明确责任。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对象
(一)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
(二)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检查
(三)金库、监控中心、传达室的安全检查
(四)办公大楼的安全检查
(五)提解、押运的安全检查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组织建设。

主要检查安全保卫组织、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情况,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度建设。

主要检查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消防制度、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情况。

(三)设施建设。

主要检查各项安全设施的建设、达标、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消防器材、防卫器械配备、管理情况,各种电器设施、电子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四)安全教育。

主要检查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情况。

(五)制度执行。

主要检查营业、接送包、值班期间对本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六)处置预案。

主要检查各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情况。

(七)提解押运。

主要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通讯器材、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人员管理。

主要检查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安全管理情况。

(九)基础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保卫基础档案资料建立情况。

第九条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员每天要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巡查,支行行长每月要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总行安全保卫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辖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行分管安全的行长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抽查,遇有重大节日,总行要组织一次特定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对在本单位、本部门自查、总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在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现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求被查单位立即整改,总行安全保卫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被查单位应按照安全隐患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安全保卫部汇报。

对由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整改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向总行报告,
总行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整改或造成案件、事故发生的,总行严肃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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