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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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xx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xx年12月22日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
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

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
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

科研人员要依法
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

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
第二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
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

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

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

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经费入账及分配
第七条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

项目下达部门有对应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相关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不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经费施行相应的开支范围: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省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印刷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设施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包括。

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
规定的,一般在项目资金10%的限额内报销。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三)其他费用。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支出要符合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及人员经费代发等结算方式规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列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规定从间接费用中提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管理费的核定比例或具体金额,一般按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纵向科研经费报账时,由经费使用(经手)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据,相关人员验收;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1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发放劳务费和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相应的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2.以非xx学院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管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要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
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变更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组安排用于后续项目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没有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3.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4.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xx〕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财教
〔xx〕434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xx〕8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xx〕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
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材料、设备等购置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等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甄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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