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丽运政罚〔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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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丽运政罚〔2021〕0331)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丽运政罚〔2021〕0331
【处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736628975017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8.27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青田县
【处罚对象】叶建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27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3日10时5分,青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青田县侨乡汽校温溪训练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浙K6892学该车驾驶员为学员韩银火,该车教练员叶建华坐在副驾驶上,车上一共有三人,当时车内使用的学时卡证件为叶鑫鑫且叶鑫
鑫本人并未在现场。

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叶建华身份证原件、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记录、教练员上岗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叶建华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青田县支行营业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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