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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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标准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治理工作,增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治理方法》(财库【2003】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和改良政府采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同意、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增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那么。

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前通知,程序标准,考核公正”。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形。

集中采购机构是不是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是不是同意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不是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不是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是不是依法同意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不是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不是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不是依法采纳法定的采购方式,是不是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不是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和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不是合法,开标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不是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

是不是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不是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偏向性,是不是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式,是不是显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不是存在明显的过失,是不是有因采购文件缘故引发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形。

是不是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是不是存在违规收取中标效劳费、报名费、场地利用费和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给商等行为,是不是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不是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不是依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不是成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治理制度,归档文件是不是齐全、及时,是不是遵守保密规定,是不是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七)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治理制度。

工作职位设置是不是分离,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不是明确,是不是成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不是成立质量复审操纵体系,是不是优化制定内部操作流程。

(八)集中采购机构重视和增强专业化建设情形。

是不是按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是不是全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是不是达60%以上且总人数很多于5人。

(九)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形。

是不是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不是存在违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同意供给商宴请、旅行、高消费活动、礼物、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不是在采购人处或供给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采购人的评判。

是不是及时同意采购人委托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是不是依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踊跃主动完成采购项目,委托事项是不是组织有序,是不是有拖沓、推诿行为,效劳是不是良好,采购价钱是不是低于市场平均价钱,采购效率是不是较高,采购质量是不是优良。

(十一)供给商的评判。

是不是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给商,效劳态度是不是优良,是不是定真对待和及时回答供给商的询问,是不是依法受理供给商的质疑并在法按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回答。

(十二)评审专家的评判。

是不是有参与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不是有序,评审方式是不是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不是合理,安排的评审时刻是不是丰裕。

(十三)质疑回答中意度评判。

质疑回答中意率=(1-回答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100%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考核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按期与随机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按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原那么上每一年进行一次,于每一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

财政部门能够依如实际情形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随机考核。

随机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时期或采购项目,和特定事项进行考核。

随机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按期考核,同级监察、审计机关派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代表和供给商朝表参加。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考核工作的整体要求,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并依如实际情形适时调整。

第十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按期考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考核通知。

财政部门应于每一年的一月份,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刻和要求。

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刻、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分值。

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内依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内容应付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三)考核验证。

每一年三月份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应付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信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采购人、供给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终止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意见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互换意见。

(四)考核通报。

财政部门依照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给商、评审专家的评判意见和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形,作出正式考核意见,同时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情形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五)整改。

关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规按时刻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依照按期考核及随机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说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治理混乱,不能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说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大体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地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说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标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说明集中采购机构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标准合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专门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昔时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惩罚、行政处分,或复议决定、司法裁决认定其违法的;
(二)有违背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不同意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形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形的,或无合法理由拒绝依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良工作的;
(四)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给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阻碍的。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关于综合评定优秀品级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形的,或无合法理由拒绝依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良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能够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取公布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给商实行不同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进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治理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回答中意率、效劳态度和质量中意度较低的;
(六)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将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给商歹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进程中,同意行贿或获取其他不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形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给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阻碍的。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背本方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对代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职责的其他机构,参照本方法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往后执行。

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治理实施方法》(湘财购[2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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