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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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
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洪府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进行。
选拔的主要对象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重点推荐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工作。
(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4、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在本领域中业绩为同行公认、享有盛誉;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科技奖等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省、部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8、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选拔数量及待遇
(一)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在20名以内;
(二)凡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金额为每人6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选拔程序
(一)单位推荐。
申报参评人选由各基层单位组织推荐,经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在推荐人选填写的《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人保局)。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推荐人选前,必须对选拔条件和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推荐。
人选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人选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并广泛征求单位群众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选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格审查。
由市人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三)专业评审。
在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建相应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结果予以排序,并产生不超过20名入闱人选。
(四)组织考察。
由市人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入闱人选进行综合考
察, 重点核实入闱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
(五)社会公示。
候选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组织审批。
将经考察合格和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费来源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拨款,每年拨付一次,由市人保局负责发放。
六、管理监督
(一)市人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纳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并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激励作用,由市人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及相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
3、取得特殊津贴后,不思进取,工作中主观不努力,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后仍无转变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