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教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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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教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科教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学校科教工作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面发展、特色发展、创新
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科教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确保科教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以人为本原则,关注师生需求,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三)依法治校原则,依法规范科教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四)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科教工作效益。

(五)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科教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科研工作管理
第五条教学科研工作管理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过
程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

第六条课程设置: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课程方案。

(二)课程设置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校应开设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七条教材选用:
(一)教材选用应遵循国家规定,选用符合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的教材。

(二)教材选用应注重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趣味性和实用性。

(三)教材选用应经过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学计划制定:
(一)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和教学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二)教学计划应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三)教学计划应定期修订,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教学过程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二)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和评价。

(三)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教学质量评估:
(一)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二)教学质量评估应包括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三)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应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等方面的依据。

第三章科研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培育、科研平台建设等
方面。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

(二)学校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培育: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成果培育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二)学校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培育和推广,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三)学校应定期举办科研成果展示和交流活动,促进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建设:
(一)学校应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为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学校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科研工作。

(三)学校应充分利用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科教工作的核心。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教师培养: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制度,加强对新教师的培训和指导。

(二)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学校应实施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为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八条教师考核: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二)教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等方面的依据。

(三)学校应加强对教师考核工作的监督,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科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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