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川区页岩气生产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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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川区页岩气生产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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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川区页岩气生产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6〕9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占)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页岩气产业发展实际,现对我区页岩气生产建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办理
页岩气开发过程中需要永久性占用的土地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的规划、计划、预审等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照《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等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题会议纪要(2015-99)精神相关规定执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报批的程序和要件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补偿标准
(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存复垦保
证金、支付相应补充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占用等造成土地损毁的页岩气生产企业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必须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负责损毁土地复垦。
2.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是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人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2年,2年后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可申请延期。
3.复垦义务人根据审查通过的复垦方案缴存复垦费;复垦义务人在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可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实施自行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在通过区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后,可申请退还复垦费。
复垦义务人不能自行组织复垦的,不得申请退还复垦费,损毁的土地由区土地整治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复垦,所需费用在复垦义务人缴存的复垦费中支出。
4.临时用地协议在所涉乡镇、街道的统筹和组织下,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约定临时用地范围、期限、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等。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渝办发〔2008〕231号、南川府发〔2008〕93号、南川府发〔2008〕94号、南川府发〔2013〕43号等文件的规定补偿。
若标准政策性调整,按实施时调整的标准执行。
1.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南川府发〔2013〕43号文件规定的青苗费标准执行。
2.占用构(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南川府发〔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3.需拆迁农村村民房屋的按照南川府发〔2008〕94号文件规定补偿。
4.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未在南川府发〔2008〕93号、南川府发〔2008〕94号、南川府发〔2013〕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项目由所涉乡镇、街道协调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页岩气生产企业协商议定。
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55号令)、渝府发〔2008〕26号、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13〕58号、南川府发〔2008〕93号、南川府发〔2008〕94号、南川府发〔2013〕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政策标准调整,按实施时调整的标准执行。
四、林地占用及补偿
(一)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长期占用的林地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他林种1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由页岩气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经区林业局审核后报重庆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10公顷以下的林地,提供相关报批材料报区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林地手续办理后,需要采伐审批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在所涉乡镇、街道林业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办理;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在区林业局林业服务窗口办理。
同时,采伐松木松材线虫除治处置、森林防火由业主单位与所涉乡镇、街道协商,相关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
(三)林地占用补偿
林地占用应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权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向林地占用审批机关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林地补偿费与耕地补偿费实行“同区同价、同质同价进行补偿”。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川府发〔2013〕43号文件执行。
3.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款、第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款、第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款、第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五、建设损坏赔偿
页岩气生产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中损坏的道路、饮水、房屋等,由所涉乡镇、街道按照“受损价值与理赔价值对等”的原则,负责做好生产企业与受损群众之间的协调处理。
六、工作经费保障
新建钻井平台及附属设施建设期间的工作经费按每个平台12万元一次性包干(乡镇、街道10万元,村居2万元)的标准执行。
平台转入正常供气后,后续管理的工作经费按每个平台5万元一次性包干的标
准执行。
开挖集输管线的工作经费按每米16元(乡镇、街道10元,村居6元)的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协调工作经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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