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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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6.22
•【字号】新交规〔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新交规〔202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海事)局、质监局,厅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建设管理处、通信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修复工作,进一步完善
失信行为认定、发布、修复、退出程序,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用修复。

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实际,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2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录入被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

第五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
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申请。

第六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

对厅属各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认定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
第七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履行相关处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错或整改失信行为,并通过赔偿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失信信息认定部门认定处罚整改到位。

(二)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工作中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在“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公示一个月以上,并视失信行为严重程度适度延长公示期限。

(三)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或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诚信宣传、参与募捐等公益活动,或参加信用修复机构或其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通过在线或实地学习、参加相关活动,达到规定要求提升信用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二)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被纳入“黑名单”不足6个月的;
(六)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九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用交通”(新疆)网站提交修复申请或直接向信用修复机构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信用交通”(新疆)网站信用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失信主体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受理申请。

信用修复机构收到申请人信用修复申请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办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诚信约谈。

信用修复机构收到受理申请人修复申请的,对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约谈失信主体,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

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

(四)修复意见。

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不同意修复,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存在其他不满足修复条件情形的,可不同意修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

同意修复,退出失信黑名单至重点关注名单。

解除所有黑名单规定的受惩戒措施,执行重点关注名单相关惩戒措施,继续在信用交通门户网站公示其失信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可继续使用其失信记录开展市场化和社会化应用。

同意修复,退出重点关注名单。

解除所有受惩戒措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缩短失信记录保留时间或不再保留,撤下“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公示内容,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不再使用其失信记录开展市场化和社会化应用,完成信用修复。

(五)数据处理。

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渠道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平台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向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自治区有关单位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数据。

第十条失信主体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同时将此作为失信主体失信记录。

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

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
2.信用承诺书
3.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备注:
1.申请人为法人时,申请人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提交申请时,应提交法人委托函、相关证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人为自然人时,申请人代码请填写身份证号;提交申请时,提交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

郑重承若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通过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及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
年月日
附件3
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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