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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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和存储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在著作权侵权
责任方面的界定和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展开讨论,分析其在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下的具体责任和处理方式。

我们来了解一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服
务提供者是指为他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者传输、复制、搜索、链接等互联网服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搜
索引擎、网站运营商等,其在网络信息传播和存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的具体承担责任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监测、删除、屏蔽等义务,防止上网传播信息侵犯著作权。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发现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应当及时删除,否则
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经营网络存储空间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监测,并在侵权情况下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对于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删除或者屏蔽相关链接
的措施。

而在具体案例中,也有一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例。

例如在2014年的王某某诉爱奇艺、腾讯公司、中青雨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
定爱奇艺公司、腾讯公司等侵权责任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法
院认为爱奇艺公司、腾讯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音乐作品进行监
测和管理,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责任
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但也不能对其进行过
于苛刻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网
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情况下的损害赔偿应当进行具体合理的界定,避免对其产生过于苛刻
的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责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应当履行其监测、删除、
屏蔽等义务,及时处理侵权作品,避免对著作权人产生侵权损害。

法律界应当对网络服务
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合理界定,避免对其产生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传播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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