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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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篇)
第一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鉴定材料《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
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二)立体痕迹鉴定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
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
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
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合成树脂、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检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检验、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谢光谱检验、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
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与理赔: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第一节
概述
一、痕迹物证的基本概念
所谓痕迹物证是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为车辆、散落物,以及留有事故痕迹的物品等。
痕迹物证是以它的存在情况、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因为痕迹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品,比较容易查明,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和其他复杂情况的影响,所以可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这里,需要单独说明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影像或形象。
公安、司法部门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这些统称为犯罪痕迹。
这些痕迹,有
的反映着作案活动过程和手段,有的则反映着作案人本身以及使用工具(如车辆)的形貌和特征,且均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甚至证实犯罪人。
由于犯罪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在案件中解决的对象不同,形成研究工作的不同领域,因此又把痕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1.广义的痕迹
广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所引起(现场范围内)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
例如,伤害人身形成的伤痕、血迹;毒害人命中的毒品和尸体;交通肇事后车辆的附加痕;撬门压锁被破坏而变形的钌铞和门框上凹痕;被翻动过的箱、柜、抽屉的凌乱状态;走动和接触物体时所留下的足迹、手印;罪犯在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工具、枪弹、烟头、纸片,或者从身上掉落的纽扣、毛发、分泌物、呕吐物和碎末、附着物、气味、颜色等。
这些痕迹的存在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情性质和其他具体情节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可以提供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侦查案件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广义痕迹不可能只由一门痕迹技术进行研究,有一些是法医检验的对象,有的则是刑事化学、刑事物理学、现场勘察学或者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
2.狭义的痕迹
狭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中使一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前者引起后者发生形态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
前者叫做造型客体,后者叫做承受客体。
承受客体上的痕迹以各种形式反映着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或动作特点,因此称之为形象痕迹。
研究形象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可以确定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
所以,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技术的专门研究对象,而研究其他痕迹通常只是解决种属认定问题,如一种车辆粘附另一种车辆的油漆色。
物体的物质也是种属的认定问题,种属认定在特定条件、环境中可起的证据作用不可忽视。
二、痕迹物证的基本类型
交通事故遍及城乡,现场状况千差万别,事故痕迹物证种类繁多。
根据痕迹物证的形态和形成机制大体可分为:
1.附着物类型
交通事故发生后,粘附在肇事车辆、尸体以及其他物体表面能够证明事故状况的物质,叫做事故附着物。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人员或其他物体的接触部位会发生物质的脱落和转移。
肇事双方表面物质的类型、事故作用力大小、方向可以决定这种物质的转移过程。
由于形成事故附着物的条件不同,肇事双方接触部位的物质,有时呈单向转移,有时为双向
转移。
附着物类型包括喷溅或粘附在车体、人体和其他物体表面的物质,例如血迹、毛发、油脂、纤维,以及附着在各种机械创痕上的如油漆微粒、橡胶颗粒以及热熔塑料薄膜等。
在一些粗糙物体的表面,有时还可以发现玻璃微粒这样的附着物。
具有一定粘性的物质一般会在车辆或者其他物质上留下一定痕迹,例如油脂、油漆、血液以及人体组织等。
在强力作用下,由于局部热变形而产生一些粘性物质,也会粘附在车辆及其他物质上。
例如反光膜和塑料,本身具有一定塑性。
经过高速摩擦,产生局部高温,软化产生一定粘性,粘附在其他物体表面。
在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掉落和转移微量物质,对物体具有一定的附着力,也能粘附在车辆、人体或其他物质表面。
例如纤维、毛发、微量油漆等。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附着物类型。
1)塑料附着物
车体表面有一些由塑料制作零部件,而这些部件大多位于车辆的突出部位,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些部件很容易受到撞击和刮擦。
这些零部件大多质地柔软,可塑性较强。
由于受到撞击或刮擦而局部产生高温,因此被撕裂或拉伸呈薄膜状,粘附在车辆或其他物体表面。
2)油漆附着物
为了防护和美观,各种车辆都有油漆涂层。
油漆是最常见的物证之一。
但是油漆的漆层状况、造型体和承受体的接触部位、作用力大小和方向都有很大的区别,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有油漆物证。
新的油漆涂层附着力强,不易脱落。
只有在和其他车辆或坚硬的
物体以平行或倾斜的方式撞击时,表面物质才会发生物质的脱落和转移。
通过油漆附着物的检验鉴定,可为认定事故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3)反光膜
反光膜是一种反光性能较强的薄膜状物质。
为了保证夜间行车安全,各种车辆的牌照都由过去的油漆改为反光膜物质。
因为车牌安装在车辆前后较为突出的部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受到冲击和刮擦,呈粘胶状附在其他车辆或物体表面。
4)油斑附着物
油脂广泛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和交通运输车辆中,它也是交通事故现场常见的物证之一。
油脂可分为植物油、动物油和矿物油三大类。
在事故现场一般为矿物油,有时也有动植物油。
例如运输动植物油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些油脂因撞击而喷溅或泄漏出来,遗留在现场或粘附在车辆、伤亡人员或其他物体表面。
提取油斑物证和车辆装载的油脂,经过检验鉴定,可为事故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5)纤维物证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和人体发生接触,被撞人员的衣物纤维有时会粘附在车辆的表面,成为事故现场的主要物证。
这些纤维物证主要可分为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和化学纤维三大类。
植物纤维主要是棉、麻衣物纤维。
动物纤维主要是毛料、人畜毛发和丝织衣物纤维。
在交通事故现场纤维物证存在的主要条件是:肇事车辆事故接触部位粗糙、坚硬或具有坚硬的突起部位;
肇事车辆接触人员头部或具有纤维和毛发的部位;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具有快速、强力的撞击或刮擦作用。
一般而言,事故现场的纤维物证是极少量的,而且不易发现。
因此需要借助放大镜进行仔细的寻找和观察。
2.散落物类型
散落物类型包括自身车上脱落而掉落在地上的零部件,钢制或木制碎片,油漆涂层碎片,塑料及玻璃碎片;橡胶碎条、碎块;结构性
土砂碎片;自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品以及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撞、擦掉落地面上的诸如树皮、断枝、水泥及石头碎块等。
3.痕迹类型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主要有车辆轮胎的拖印、压印和擦印;车身在路面上凿划印痕;车身和其他物体上被撞、挤压、砸、擦刮、刻划以及人体被撞击、碾压、撮擦所留下的各种痕迹与伤痕。
再就是车身、路面,人体和相关物体上因某些附着物涂污而形成的痕迹等。
这些痕迹在形状、尺寸、颜色上各有不同,往往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一个侧面反映。
三、勘查痕迹物证的基本原则
四、现场勘查和取证程序
1.事故现场情况了解
勘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应该立刻询问见证人和受害者,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情况。
如果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应该查清车辆特征和逃逸方向。
对于无见证人,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逃逸事故现场,则应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逃逸车辆的类型和逃离方向。
情况清楚的,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以及时部署追辑和堵截。
2.勘查寻找事故痕迹和物证
对现场的肇事车辆、地面、伤亡人员以及有关物体,进行认真仔细地勘查。
寻找和确定事故的接触部位。
仔细观察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和特征。
3.对事故痕迹物证进行测量
对于已经确定的事故痕迹物证,应进行仔细勘查和测量。
测量和记录事故痕迹的位置、长度、宽度。
事故物证一般存在于事故痕迹处,只须测量和记录其位置即可。
4.提取事故痕迹物证
根据所确定的事故痕迹物证的种类、位置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提取。
5.事故痕迹物证的保护
事故现场路面的痕迹物证必须在勘查、测量和拍照后才能进行提取。
否则恢复交通后痕迹物证将会被破坏。
车辆转向盘或其他物体上的指纹和轮胎表面的痕迹物证,如果不能及时提取,也可异地暂缓提取。
但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车辆和物品最好存放在室内。
如果存放在室外,必须用毡布或塑料布,将事故痕迹物证部位覆盖起来,以防人员触摸,或因天气变化,造成痕迹物证的破坏和丢失。
五、痕迹物证的提取方法及注意事项
1.事故痕迹的提取方法
对事故痕迹进行了勘查、测量和提取,还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还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提取下来,才能进行检验鉴定,才能为研究事故和认定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
1)直接提取
若有事故痕迹及和事故痕迹相关的物品、容易分解的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关零部件全部提取,用来进行检验鉴定和用作法律依据,2)间接提取
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事故痕迹,应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①摄影或录像法。
即采用摄影或录像方法提取事故痕迹,可以快速、精确地反映痕迹的真实情况。
为了方便进行检验鉴定,摄录的痕迹影像应完整、清楚且特征不应发生变化。
②石膏灌注法。
遗留在地面上的立体痕迹,例如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记等,可以采用石膏灌注法进行提取。
③硅橡胶和硬塑料橡胶提取法。
硅橡胶是一种有机硅化合物,呈乳白色粘稠状,加入一定量的过氧化物,即可固化。
采用这种方法可提取有一定弹性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的物体表面痕迹。
硬塑料的主要成分是松香、黄蜡、石膏和填充物。
这种塑料遇热易软化。
把它放人温水中,待其软化后,除去表面的水珠,在平板上按压出一个平面,把这个平面覆盖在涂有甘油的痕迹上,均匀压实,冷却定型后取出。
这种方法可以提取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
④复印法。
对于用金属粉末在光滑平面显现出的指纹,可采用复印法进行提取。
具体方法是:透明胶带、黑色不透明胶带或摄像感光
纸将显现出的指纹粘取下来,与有关人员的指纹进行对比。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提取机动车转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疑指纹。
⑤静电吸附法。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立体痕迹,例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记,可以采用静电吸附法进行提取。
2.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注意事项
1)散落物的提取
散落在现场地面的油漆碎片、塑料碎片、玻璃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可以用镊子夹取。
沾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可以用手提取,但不能用手接触事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2)附着物的提取
粘附在小件物品和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该将有关物品和零部件全部提取。
对于粘附在车体上和其他较大物体表面的物质,可以根据物质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
对于固体物质,例如塑料、反光膜、油漆、干燥血痕以及人体组织等,可以用刀片刮取。
为了防止物证丢失,应将物证和部分载体一起提取。
还可以采用剪、挖、锯等方法进行提取。
为了保全事故物证,宁可使粘附物证的车辆或物体局部受到一些破坏。
对于液体物质,例如血液、油脂等,可以用纱布、滤纸或脱脂棉提取。
3)提取对照样品
提取对照样品就是提取进行检验鉴定的比对物质。
通过比对检验,可以为认定肇事车辆提供科学依据。
由于互相碰撞或刮擦的物体之间表面会发生物质的转移,如果事故现场遗留了肇事车辆本身的物质或装载物,勘查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仔细提取并妥善保存。
追查到肇事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疡遗留物有关的物质进行比对检验。
勘查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应该从被撞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其他物体表面提取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4)提取现场物证是一件十分仔细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查之后进行,以免影响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
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在勘查和提取过程中,应防止物证被污染。
主要防止方法是:提取物证之前,不能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和圆珠笔以及蜡笔等勾画。
提取物证所百的各种工具应清洁无污染。
用同一工具提取不用部位的物证寸,每提取一次后,应将工具擦拭干净。
提取物证特别是油脂和人体组织等,不能直接用手接触物证。
所提取的物证必须随时标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防混淆。
取证检验的物品和车辆,应暂时扣留,检验鉴定结束后才能返还。
六、痕迹物证的检验方法
交通事故的物证检验,一般需要送到专门的技术检验部门由专业人员完成,但是交通事故调查人员也应了解一些有关痕迹物E检验的方法和检验项目、内容等知识。
下面作一些简要介绍。
2.仪器分析法的主要种类
1)吸收光度分析法
光线通过溶液时,由于溶液中所含的物质不同,因此对光线吸收在波长不同的情况下有所差异,而且浓度不同,吸光度也不同。
这样通过溶液光线的光谱图上就会出现在相应波长区内的吸收峰,吸收峰的峰值大小,反映出溶液浓度的大小。
对于有色溶液,用可见光测定,可对多种物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2)紫外吸收光谱分析法
紫外吸收光谱分析法的基本原理与吸收光度法相同,不同的只是单用紫外光线进行吸收光谱测定,它对测定无色溶液更为有利:在仪器设计时,往往将吸收光度分析与紫外光谱合并在一个仪器中,称为紫外分光光度计。
3)红外吸收光谱分析法
用具有红外连续光谱的光源照射粉末、液体等检样,记录检样的吸收曲线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叫做红外吸收光谱分法。
红外光谱也是由许多吸收峰组成的,这些吸收峰的频率、形状和强度反映出物质分子的结构,它可用于有机药品、塑料、纤维、土壤
和油类等的分析鉴定,对多种物质都能起到“分子指纹”的作用。
而且,红外吸收光谱法的检样可以是气体、液体和固体,是痕迹物证检验中应用很广的方法。
4)发射光谱分析法
发射光谱分析法是根据原子所发射的光谱来测定物质的化学成分的一种方法。
诱使某种物质发光,是通过外界诸如热能、电能或光能等形式的能量作用,激发原于核外电子由基态或较低能级向较高能级跃迁后有会自行跃回原先所处能级,以辐射电磁波的形式释放能量而实现的。
不同物质的原于结构不同,辐射电磁波时就会按一定波长次序排列成谱线组即特征光谱。
将这种特征光谱与已知元素的标准谱片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其化学成分,实现定性分析。
用已知含量的标准试样在同一实验条件下摄于同一感光板上,通过黑度比较推算其含量而进行定量分析。
5)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
把样品溶液喷雾至火焰中,使之汽化、解离、生成基态原子,用一束特定的入射光照射基态原子蒸气,原子蒸气对光线产生吸收,通过吸收峰值的强弱来测定微量金属。
6)X射线分析法
X射线法就是用X光线照射结晶物质,光线经过晶格内反射、衍射,测定其衍射角,求出结晶格子的面间隔,由此判断是何种物质。
它广‘泛用于结晶药物、矿物、土砂、岩石等的分析。
软X光线法,是让X光射线照射结晶物质,然后测定产生的二次X射线,由此确定金属元素的种类。
7)中子活化分析法
中子活化分析是在原子炉内用快中子束照射物质后,通过测量经中子辐射后变为放射性原子核的核辐射来对物质成分进行定量测定的方法。
中子活化分析的显著特点是可鉴定微量物证,不破坏样品,测定元素及其浓度时利用的不是核外电子,而是原子核的作用。
这就排除了分析化学性质相近的元素时存在的各种困难。
一切天然的和人造的物体都是化学元素组成。
任何物质所包含的
化学元素,分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两类。
浓度为百分之几和百分之几十的元素叫常量元素,含量约为千分之几以下的元素则称为微量元素。
鉴定物证时,微量元素能比常量元素提供更多的信息。
首先,微量元素在物体中的含量的数目比常量元素多得多,常量元素在物体中从未超过6~8种,通常只有3~4种。
用现代分析方法的中子活化法则能测出几十种微量元素的含量。
其次,就同类物体的总体而言,常量元素的含量变化范围极小;而微量元素的浓度变化范围却非常大,常常达到几个数量级。
微量元素的上述优越性,可用来鉴定对象的分类和同一认定。
显然,对于揭示比较对象之间的相似于差异来说,重要的是掌握特征的数量及其变化范围。
能起这种特征作用的正是微量元素的浓度。
中子活化分析技术能以极高的精确度测定物体中多种化学元素的含量。
在交通事故中,中子活化分析多用来鉴定毛发、油漆、纤维、塑料、玻璃等。
8)气相色谱——质谱法
由气相色谱仪气化室中出来的样品蒸气(分子),经色谱柱分离后在电子流轰击下,出去分子中的一个电子,使其成为带正电荷的分子离子,再通过磁场使不同质荷比的正离子分离,并记录其相对强度,画出质谱图。
这用于确定化合物的分子式的分子结构的推断等。
9)气相色谱分析法
将气体或液体的蒸气样品通入填满吸附剂的细长柱子(金属或玻璃管),由于各种分子在吸附剂上的吸附性能和分配系数有所差异,移动速度就会有所差别,从而绘出曲线。
对油类物质的分析化验,离不开这种分析方法。
10)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是一种新型的快速分析法技术,它在传统的液体柱色谱基础上采用了高压泵、高效固定相和高灵敏度检测仪器,具有分析速度快、分离效果好和操作自动化的特点。
高效液相色谱图和气相色谱图相似,为信号(电压或电流)——时间曲线,也就是浓度时间曲线。
根据色谱峰的出峰时间进行定性分析,根据谱峰的峰面积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