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三好生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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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加学生实践能力,激励全体学生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搞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及名额确定
第三条评选条件为:
(一)省级“三好学生”要求获得院级“三好学生”表彰,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求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表彰。

(二)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合格线(425分包括425)分以上。

(三)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四)在校期间无处分。

第四条省级“三好学生”要求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名额根据当年上级下达名额确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文件,通知各班辅导员;
(二)各班辅导员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填表要规范,并表格和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证、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核实并签字后,一起交到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核实学生相关证明明材料后,根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总分(以每年9月开学时交到学生工作部存档的综合测评结果为准,不得更改)从高到低排序,名次靠前且在上级下达名额之内的作为候选人;
(四)将候选人名单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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