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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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或改建的客运架空索道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安全和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索道基本情况审查、索道工程质量检验、索道设备安全检查、索道运行状态评估等。
第五条监督检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有任何干预、操纵或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验工作应当注重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合理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监督检验的程序
第七条监督检验工作由索道运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期限一般为每两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调整。
第八条监督检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索道基本情况审查:对索道的设计图纸、批准文件、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查,确认索道的基本情况和建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索道工程质量检验:对索道的支座、桥塔、吊车室、绳线等关键部位进行检验,确保索道的结构安全可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索道设备安全检查:对索道设备包括牵引设备、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四)索道运行状态评估:对索道运行过程中的车速、运行时间、乘坐舒适度等进行评估,确认索道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根据整改情况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通过表示索道的运行状况良好且未发现严重问题,未通过表示索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未通过监督检验的索道应当立即停止运营,由索道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监督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索道运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于索道站内以提醒乘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监督检验机构的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整的组织架构,有相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
(二)具备从事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监督检验报告的编制和签发能力,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具备承担监督检验责任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第十三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检验过程的独立公正,不得有利害关系以及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索道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检验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技术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验结果的商业秘密,未经索道运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检验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索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索道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监督检验工作中的整改工作,确保索道的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独立公正的监督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索道运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检验结果,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索道的具体情况,保护商业秘密,确保检验结果不被滥用或泄露。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针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不配合监督检验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查修订。
第二十四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应当与索道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工作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综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在运营中的客运架空索道,在刚性要求与弹性要求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但不能降低安全指标。
第二十六条对于特殊技术要求、运行环境复杂的客运架空索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验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