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等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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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等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5.28
•【文号】残联发[2001]93号
•【施行日期】2001.05.28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铁道部、公安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
通知
(残联发[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旅游局、妇联、老龄协会、残联、各铁路局、铁路勘察设计院、民用各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机场、航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了做好“十五”期间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民政部
交通部
铁道部
公安局
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旅游局
全国妇联
中国老龄协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
1989年4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实施十年来,部分大中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许多地方,无障碍设施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为切实推动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将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且将其中有关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制发布了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中《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规定了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十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城镇化,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十五”期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既有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改造。
--民航、交通、铁路、教育等行业要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十五”期间建设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实施无障碍建设。
特别是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应实现无障碍建设。
三、主要措施
1.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地方性规划、法规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十五”期间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制定火车站、客运码头等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的行业标准。
2.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
--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保证工程建设中将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对城市既有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小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统筹兼顾,同步实施。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地铁和轻轨、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的监管工作。
民航、地铁、公共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提高无障碍设备配置水平,并提供相应服务。
民航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示范行业。
“十五”期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旅客航站区要严格按照《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一次性建设和配置到位;对已经建成的机场旅客航站区,根据机场不同等级按标准分步进行增设、改造和完善。
--制定无障碍设施专用产品标准,加快专用产品开发生产;加强无障碍设施和设备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对有关专业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省份、城市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公安、交通、铁道、教育、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联等部门和专家代表、残疾人代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3.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活动
“十五”期间,建设15个无障碍示范城(区)和若干示范街、示范单位。
建设部、全国妇联、老龄协会、中国残联等部门组织制定无障碍示范城(区)标准,并选择确定有一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基础和较好发展计划的城市(区)、街道或单位作为试点,验收合格,由上述部门命名并挂牌,确定为示范城(区)、示范街或示范单位,带动全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4.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和国际交流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知识,营造全社会都重视无障碍建设的环境。
--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四、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制定标准、培训人员、检查评估、印刷材料、宣传交流、表彰以及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经费补贴等。
2.地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投入一定的宣传、协调、学习、培训、检查等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