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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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试行)
2011.3.9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合理地运用资金,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借款、支出报销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 号)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有关资产财务的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为绿色智能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支出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借款、报销审批权限:
(一)金额高于5000 元(含5000 元)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各主管副院长联签后,报经院长批准;
(二)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三)院长、各主管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外出时,经沟通批准,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办理,但必须后补签字。

第六条支付申请。

各部门或个人办理业务或公务借款时,应当提前向各部门负责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支付审批。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超出其权限的,上报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有权拒绝批准。

第八条支付批准。

业务办理完成,各部门负责人、各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对报销单据进行支付批准。

第九条支付审核。

财务部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和批准后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十条支付办理。

财务部对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或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此规定解释权在财务部,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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