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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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加强监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管理,并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业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监理管理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有合格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监理相关证书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工艺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指导,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相关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单位的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安全状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议。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落实监理单位提出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定,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安全状况,并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与监理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托和礼品。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中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失责的监理人员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可能面临行业的限制或处罚。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工作不达标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施工单位的干扰和威胁,如遇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的资质。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暂停施工。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或安全违法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社会信用记录不良,可能面临行业的限制、处罚或取消资质等后果。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因施工安全问题引发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意外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非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于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以上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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