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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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湘政发[2011]47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11〕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稳步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不断增长,城市公共客运在日常管理、保障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是现代城市公共交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缓解城市交通矛盾、提升城市品位的必然选择,是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规范化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城市公共客运规范化管理。

1、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

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布局、场站分布、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引导城市公共客运快速健康发展。

2、市场准入和退出。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所有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必须具备安全运营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并持有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运营证等相关证照。

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地要制订城市客运考核评价办法,依法加强本地区城市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不符合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要求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

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3、经营权出让。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客运经营权管理,严禁非法转让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含经营权合同),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炒卖特许经营权的,要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4、价格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根据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企业经营成本,通过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合理地
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

各地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票价的日常管理,建立票价监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

5、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制订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财政补贴、经营权许可、配置线路资源的重要参考依据。

要积极开展“创先争优” 和“行业星级服务” 创建活动,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聘请服务质量监督员、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电话等方式,增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6、安全生产。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对客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运营安全的全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应尽快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管理、部门联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反应系统。

7、行业稳定。

城市人民政府是维护本地区城市客运行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制度,明确维稳工作责任,落实维稳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处置不稳定事件。

对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公共汽车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规模、城市道路状况、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属性、城市人口数量、乘客流量与流向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公交线路、站点和投放运力。

要不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合理调整站点布局,科学调度,缩短乘客步行和等候时间。

根据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开通新的线路和站点,并按照规范
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和候车亭等基本服务设施。

其中,公交车辆数量及运营区域或运营线路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要按照“政府主导、规模经营、适度竞争、优质服务” 的原则,采取政府回购、国有控股或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等方式,突出城市公交的公益性质。

根据一个城市组建一到两家政府主导的公交集团公司的原则要求,逐步对现有公交企业进行整合,确保城市公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对公交线路或公交车辆实行承包经营。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经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督促企业制定相关规定,保障公交驾驶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带病上岗。

9、出租汽车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公共交通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数量、收入消费水平、出行需求情况、交通流量与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各地新增(或新投)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的,须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凡违规投放出租汽车运力和续牌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出租汽车专用号牌、不得安装计价器、不得核发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不得发放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对城市出租汽车采取的临时性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行为,督促企业使用规范统一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

督促企业综合考虑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在充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合理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


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出租汽车企业新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全额出资购置营运车辆、缴纳经营权使用费,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 和“高额承包” 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按政策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企业为其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费用,应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轨道交通、城市轮渡、索道运输等其他城市客运方式的管理规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努力营造城市公共客运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城市公交社会公益性定位,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客运市场监管,尽快理顺和完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体制,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

2、明确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准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强化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投入和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会同物价部门规范涉及城市公共客运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承包(租赁)经营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规范涉及城市公共客运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牵头处置城市客运行业群体性事件,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情况,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工作。

3、加大政府投入。

各地要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场(厂)、站、点建设及城市客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4、规范财政补贴。

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

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性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

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5、落实优惠政策。

各地应加强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市公交用水、用电价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执行。

城市公交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非民营停车场地,免收道路(场地)占用费和停车费。

6、提供用地保障。

城市公交综合用地按每标台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

7、加快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城市综合客运和换乘枢纽、首末站、公共交通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大中
城市建成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应设置高峰时段或者全天公共汽电车专用道,逐步形成有效衔接、高效畅通的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

8、打击非法营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组织城市客运、公安、安监、工商、监察、城管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作实效,切实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 等违法违规行为。

9、严格工作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内容。

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大对县市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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