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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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散装食品定义
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消费者自行选购的食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海鲜、糕点等。

第三条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场所,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二)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散装食品的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四、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销售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三)散装食品销售时,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和工具,避免手直接接触食品。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容器应当有明显的食品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五、食品自检制度
(一)定期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自检,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进行处理。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

第四条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由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制度的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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