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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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
政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包府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14〕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13日
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
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
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十四届二次人代会议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龙头带动”的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包府发〔2013〕8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结合《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54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56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一)坚持“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保护投资参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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