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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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长政办发[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长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奥运会安全为目标,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突出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
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不炸响、不流失”,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

打击有力:全力攻破一批涉爆案件,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彻底追查涉爆案件源头,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坚决摧毁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做到市内控制得住,市外封堵得严,私制、私贩打击得狠。

收缴彻底: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

防控落实:不断强化对涉爆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防范措施,打牢防范根基,构筑防控网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打击得早、控制得住。

管理到位:严格对涉爆使用单位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严格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查堵管理漏洞。

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重点人员查控机制,爆炸物品流向倒查机制,破案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机制,举报奖励机制等,防范打击涉爆违规违法犯罪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
张保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
董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尚宪芳副市长
成员:
李柏市公安局局长
阎潞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进敏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江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华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四、整治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个环节,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整治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点地区。

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现象严重的地区;非法生产、买卖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重要民用设施等重点地区。

(二)重点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门。

(三)重点人员。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盗窃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人员,涉爆案件的在逃人员;重点排查控制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含曾经从事过此项工作的人员),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曾经因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和被劳教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险的人员。

(四)重点问题。

重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非法
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重点查堵外市进入我市的非法爆炸物品;重点收缴非法储存在居民区、煤矿井下的爆炸物品;重点检查整治涉爆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雷管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编号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等。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2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5月1日前逐级完成工作部署,并将各自工作方案报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

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好重点,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认真总结验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位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措施
(一)宣传动员
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发动群众,晓以利害,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

要在城镇、乡村的公共场所和所有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1、开展法制教育。

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各县市
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继续通过在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移动讯息网络发送信息、张贴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印制宣传单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宣传非法制贩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之主动参与到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活动之中。

2、集中宣传。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适时组织开展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标语等载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战果展示会、统一销毁等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宣传,展示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教育广大群众。

要通过媒体对一些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高压的严打态势,使专项行动家喻户晓,震慑违法犯罪。

3、兑现奖励。

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站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积极提供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活动线索。

群众举报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500-50000元的奖励。

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同时,要鼓励群众向省、市公安机关举报线索。

(二)检查整治
1、排查涉爆单位。

开展涉爆单位检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涉爆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

要对制爆化工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品种、销售流向等基本情况。

2、排查涉爆重点人员。

对2004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
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纳入监控视线。

3、排查涉爆可疑场所。

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

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

5、整治涉爆单位。

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

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

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黑名单”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公示,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严格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6、收缴非法爆炸物品。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

对非法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反复开展集中清查,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

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

7、落实管理责任。

与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的具结保
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8、按照《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管理办法》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地区、传统制造烟花爆竹的村庄或地区、存在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和滥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现象严重的矿山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厂家和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列入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实施重点监控。

9、强化社会面控制。

加强对涉爆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

同时,在上述单位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

要加大对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流入人员密集场所,引发事端。

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强化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出入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违法行为。

10、落实对涉爆重点人员监控。

按照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涉爆重点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纳入工作视线,严防漏管失控。

(三)收缴处理
1、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来源合法的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6、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逐户,不遗不漏地进行地毯式清查收缴。

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

对清查中发现涉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

(四)破案打击
1、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2、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

3、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

4、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5、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五)建章立制
1、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审批制度。

公安机关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审批项目的承办人、审批人、审批程序进行公示,明确审批条件、审批时间,增强工作透明度。

审批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2、市、县、乡之间要层层签定责任状,要建立健全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所有涉爆单位都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逐一落实储存
仓库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配置、配售、使用和保管,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到位。

实行涉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对所有涉爆单位红、黄牌警告制度,对存在隐患的要停业整顿,给予黄牌警告,对存在严重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红牌警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要规范管理行为,逐级明确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具体由矿山安检员负责,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要把思想统一到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

各级领导组成员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以及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从重从快,依法严惩。

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对涉爆案件的查处要做到“五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对爆炸事故的查处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
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各市、县、乡(镇)、村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主要领导人是主要责任人。

凡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从严倒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专项整治期间因检查和督促不力多次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违规审批、违规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获取从而发生重大爆炸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要大张旗鼓进行表彰。

(四)密切协作,畅通信息。

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坚持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备勤工力量,密切沟通联系,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高新区专项整治办公室每半月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报一次综合情况,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要情况信息要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虚报。

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于11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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