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南昌市首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示范学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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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南昌市首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示范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督字[2009]19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表彰南昌市首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示范学校的决定
(洪教督字[2009]19号)
各县(区)教体局、市属学校:
为了督促、指导全市中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导方案(试行)》(赣教督字[2008]8号)和《南昌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洪教督字[2009]10号)的文件精神,力争至2011年全面完成首轮对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评估工作。
在县(区)教体局和学校自评、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的基础上,经市教育局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授予南昌市第二中学等28所学校为
“南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