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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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1]441号)
市教委、市劳动局,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放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经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下列教育收费,可由办学单位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及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收
费标准:
(一)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二)中外合作举办或国外教育机构独立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或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教育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收费。
二、举办以下教育的办学单位,其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规定为:
(一)举办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培训,包括各类职业、技术上岗前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鉴定)前培训等,仍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1]5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规定事项
(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各级各类办学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批准举办该类培训的文件,到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只设报名费、学(培训)费二项,住宿费和教材资料费等据实收取。
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按学期或培训期收费的办法,不得一次性预收两个以上学期的学费。
学员入学后因故退学,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核退部分或全部学费。
未上课的核退全部学费,上课不足半期(学期)的核退学费的一半,上课超过半期(学期)的不退学费。
四、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本校举办的各种收费的课外辅导班、补课班、提高班、培训班等。
上述规定自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