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资金占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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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资金占
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资金占用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防范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维护“清欠”工作成果,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的部署,我局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开展资金占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时间
2008年6月26日至7月11日
二、自查自纠工作内容
(一)各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见附件)
(二)各上市公司要对以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行自查,并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专项说明。
(三)各上市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问题
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专项说明。
(四)各上市公司应主动查找自身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流出内部流程、决策机制等相关制度。
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依法运作的制度保障。
三、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迅速组织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的,要督促占用方尽快清偿。
董事长要担当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监督。
(二)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上市公司应于7月14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情况、自查发现问题、已整改情况以及对未纠正问题的整改措施等。
(三)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完善问责机制,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自2008年8月起,各上市公司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截止上月底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各公司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此外,我局还将通过不定期突击检查方式,长期监控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旦发现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我局将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海南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统计表(略)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