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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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文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永城煤电控股集团
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的
通知
各单位、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规范干部的安全治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状况稳固连续好转,现将经永城煤电控股集团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进展,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本着禁止“三违”、消灭隐患、减少事故的宗旨,结合永煤控股实际,特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永煤控股范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

第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第一节通用部分
第4条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酒后入井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井口验身工200元罚款。

第5条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非乘人运输设备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6条阻碍安监(检)人职员作,对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7条安检人员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给予开除留用或解
除劳动合同。

第8条井下睡觉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9条井下拆卸矿灯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10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1条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的责任人给予300元罚款。

第12条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或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3条新工人培训时刻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14条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15条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给予800元罚款。

第16条跟班、值班干部无故空岗或脱岗的给予1000元罚款。

第17条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人每超过1天给予100元罚款。

第18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给予50元罚款。

第19条对有关区队干部、班组长、矿山抢救和专职安全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20条对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
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21条安全治理制度不健全,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22条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议及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被通知人员未经公司带队(主持)领导承诺不参加的或拖延完成任务的,每次罚当事人200元;迟到、早退或中间脱离的罚款100元。

第23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500元罚款。

1、没有执行安全例会制度;
2、行政正职无故不主持安全例会;
3、安全生产有关人员不参加安全例会的;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记录弄虚作假的;
5、没有正式会议记录的;
6、没有履行签字制度或签字弄虚作假的。

第24条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25条施工作业没有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26条发觉事故征兆或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不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连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给予撤职,并罚款5000元。

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采煤
第27条采面初采初放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而安排回采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28条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的当班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29条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30条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老空时不执行安全措施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31条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而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32条发觉透水预兆,连续指挥作业的给予撤职,并给予5000元罚款。

第33条不按照有关领导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停产整改隐患,连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第34条采面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放顶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35条采面实行先回后支(架)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36条综、炮采工作面专门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37条擅自扩大采面控顶距离、加大循环进度的当班负责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38条采面梁柱数量不足而连续组织生产的当班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39条采面两巷显现爬行的单位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40条采面遇到地质构造,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41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形不及时停机,给予司机200元罚款。

第42条从报废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设备时,安全措施未经总工程师审批而开工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43条采煤工作面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决定开工生产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44条采面柱距、排距偏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给予每处50元罚款。

第45条采面放炮、推溜后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6条不按规定刹顶和背顶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47条采面支柱初撑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采面支柱迎山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根
给予20元罚款。

第49条隐患未处理而进行放顶回柱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50条采面在用支拄不完好的,每根给予20元罚款。

第51条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52条采面分段放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3条采面控顶区内提早回柱的,每根给予50元罚款。

第54条采面失效梁柱超过规定而不及时更换的当班负责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55条采面支柱无防倒措施的,一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56条采面不按规定铺设护网的,一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57条支柱钻底超过100mm,未按规定穿柱鞋的,每根给予50元罚款。

第58条采面超高或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59条采面两巷动压区内不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60条采面乳化液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给予100
元罚款。

第61条采面机巷转载溜子机尾无盖板的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62条采煤机司机开机前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63条采面移架前后有空顶或片帮超过规定不进行爱护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64条采面支架压死、歪倒或自动降架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65条采煤机不按规定使用防滑装置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66条采煤机未安设能停止采面溜子的闭锁装置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67条采面液压系统损坏、串液、漏液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8条采煤机停止工作、检修、交班和处理故障不切断电源、不摘除离合器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69条采面初次放顶前未成立领导小组的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7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空顶一处罚款200元。

第71条采煤工作面,应当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
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米范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都不得低于1.6米。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米范畴内,巷道高度都不得低于1.8米,安全出口宽度均不小于0.7米。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爱护,支架有断梁折柱时,必须及时更换。

以上每项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72条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泵压力≥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5%),否则,一项不合格者罚100元,综采面液压管路接头必须使用“U”型销子,一处使用代用品罚50元。

第73条拉架时所移支架前、架间不得有人,否则罚款100元;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符合规定,中心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挤不咬,架间间隙不超过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74条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裂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75条工作面缺梁少柱每根罚款50元,工作面联网一处不合格罚20元。

第76条工作面要按规定正确使用Π型梁和铰接梁,否则,每发觉一根罚款20元。

第77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发觉一处罚50元。

第78条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体会的人员观看顶板。

否则,每违反一项罚款200元。

第79条回采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或备用材料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80条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或压柱固定不牢,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1条工作面上下两巷提早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2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等情形,凡是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没有处理掉而进行作业的罚款100元。

第83条放炮后或机组割煤后,按要求及时窜梁和移架,煤壁片帮或顶板破裂等引起梁端距过大时,而没有及时进行使用伸缩梁、护帮板或拉超前支架时,一处罚50元。

第84条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5条采煤工作面老塘侧未按措施规定打密集柱,每少一根罚50元。

第86条工作面或两巷注液枪和高压胶管使用后,必须悬挂好,不能放在底板上,以免被埋、压、砸坏,否则罚款50元。

第87条采煤机停机时,应该先把牵引速度降到“零”位,把滚筒落到底板,再停机,关闭供水阀门,将所有的离合器手把打到断开位置,隔离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88条检修采煤机机器及更换零件时,必须将隔离开关手把、截割部离合器手把打到“零”位,并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后,挂停电牌,并做到谁停电谁送电,方可进行检修,否则,罚队长、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89条工作面设备必须做到专岗专人治理,非本工种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违者罚款100元、跟班队长100元。

第90条回撤下来的单体柱,要分类码放,支柱必须立放或斜放并采取防倒措施,不能倒放或平放,不能阻碍行人和运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91条所有使用皮带和刮板运输机的巷道,人员经常翻越的地点必须安装过桥,安装的过桥必须牢固,否则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92条单体柱严禁超高使用,违者一处罚款100元。

第93条工作面液压支架每缺少1个开口销,罚责任人20元。

第94条工作面液压支架缺少半圆环或使用代替品,每处罚款100元。

第95条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必须编号治理,否则罚款20元/根。

第96条工作面支护和回撤单体支柱时必须两人配合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否则罚责任人每人50元。

第97条工作面机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大棚支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98条工作面情形变化需要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99条工作面初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开帮前没有修复和加固采面支架的;
2、不采取操纵放炮措施(一样以手镐落煤为主),造成空帮空顶现象的;
3、在压力大、支架变形严峻的部位掐头的;
4、初采没有终止擅自回收放顶煤的。

第100条不按照《作业规程》处理工作面冒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1条煤仓上口要安设牢固的防人坠入的防护栏并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否则罚200元。

第102条处理煤仓堵塞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03条两巷架棚支护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回风巷、进风巷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机头和机尾可依照作业规程要求滞后一排),上下隅角采空区顶板显现超过2×5m2范畴不冒落,应采取措施,否则罚200元。

第104条采纳金属棚支护的巷道支护要可靠,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架棚支护的巷道,撑拉杆齐全。

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节掘进
第105条掘进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前未制定安全措施组织生产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106条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107条巷道开口没有制订针对性措施的、未对开口处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108条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9条耙斗机支腿松动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10条炮掘架棚支护工作面迎头未装备防倒棚装置或装置不齐全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11条下山施工没有在工作面上方设置牢固的防跑车装置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112条下山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113条棚子架设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14条锚杆间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锚杆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15条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处给予责任人30元罚款。

第116条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或砂浆配比、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项。

第117条掘进工作面耙斗机前后20米范畴内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118条移动、安装耙斗机时带电作业或利用耙斗卷扬机自拉自吊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119条倾斜巷道移动耙斗机时,未采取防止耙斗机下滑、跑车措施的,给予现场指挥者500元罚款;给予站在耙斗机下方的人员200元罚款。

第120条耙矸机不用卡轨器固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21条耙矸机、掘进机司机开机前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22条耙矸活动范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23条耙矸机机身两侧没有护绳栏或防护网的给予50元罚款。

第124条掘进机急停按钮不起作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125条掘进机未安装前灯和尾灯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26条掘进机停机后不闭锁、不摘除离合器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27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第128条掘进工作面帮顶有危矸活石不及时处理,对班组长罚款200元。

第129条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不规范使用前探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0条掘进工作面干打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1条永久支护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班组长罚款500元。

第132条炮掘工作面贯穿前20米,综掘头贯穿前50米没
下通知书罚生产科测量负责人500元,没有制定贯穿措施罚技术副队长和队长每人1000元。

第133条刮板机构件齐全,机头机尾固定可靠,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锚索锚固深度、锚固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锚索锁具不按规定及时上齐,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35条锚杆安装与巷道轮廓线及岩层裂隙面的夹角不小于70°,托板紧贴岩面,螺帽必须上紧上牢,否则每根罚责任人50元。

锚杆外露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根罚责任人30元。

第136条巷道挂网不符合设计标准,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137条锚杆数量少于设计值,每少一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138条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设计要求,每一根罚责任人50元。

第139条喷射作业时要严格操纵水灰比,无干斑或滑移流淌现象,不准漏网、漏筋和锚杆,基础喷实,不准穿裙赤脚,否则每发觉一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140条巷道支架架好后,不得有空帮空顶现象,发觉一处罚50元。

第141条棚腿架设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142条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罚责任人200元。

第143条撑杆许多于作业规程规定,并打牢且成直线,否则,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144条棚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宽一棚罚责任人50元。

第145条巷道支架歪扭、错口严峻、扎脚不符合规定,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146条U型棚中的铁拉杆必须上紧上齐,螺栓扭距不得小于设计值,否则,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7条上下斜巷支架迎山合理,符合规定,平巷支架应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规定,否则每发觉一棚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148条因地质变化需要更换支护形式未编补充措施而施工的,罚队长、技术负责人各300元。

第149条工作面没有配备完善的施工图板,罚队长100元、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150条巷道贯穿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51条不经批准,擅自更换支护形式,罚负责人500元,
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按重大隐患追究责任。

第152条工作面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变施工程序,罚负责人各500元。

第153条喷浆前不冲洗岩帮,罚责任人100元。

第154条架棚巷道或拱顶不按要求接顶、背实,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100元。

第155条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跟班队长罚款300元。

第156条斜巷使用耙矸机时,必须用地锚和钢丝绳锁牢,夹道器必须上紧,否则每项罚有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157条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58条耙矸机攀橛不准用顶、帮锚杆代替,否则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159条工作面锚索滞后,跟不上进度和不按要求打注,罚责任人200元。

第160条锚索不加压或不及时加压,罚责任人50元。

第161条使用锚索机、锚杆机和帮锚机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须扎好,否则每项罚款20元。

第162条使用锚索钻机、锚杆钻机钻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操作者严禁站在钻机摇臂端的内侧,违者每项罚
款50元。

第163条擅自缩短锚索、锚杆长度,罚责任人500元,并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责任。

第164条喷浆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违者罚款50元。

第165条综掘机喷雾装置不全的,罚责任人200元,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人50元。

第166条综掘机停用时,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67条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68条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掘进巷道的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规格、材质及支架架设质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69条掘进巷道作业程序和规格质量都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确保支护质量。

否则,罚当事人、验收员每人100元,罚跟班队长100元,并责令返工。

第170条在作业规程中,对同一条巷道采纳多种支护形式时,必须按照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编制支护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技术员50元。

第171条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者,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172条巷道掘进要文明施工,管线吊挂平直、规范,各
类物品码放整齐,挂牌治理,巷道无杂物、污泥、积水、浮煤浮矸,发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元。

第173条掘进巷道倾斜25°以上的,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行人侧必须有行人安全防护设施,否则,罚队长200元。

第174条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制定不详细,缺项。

支护参数,锚杆的扭矩力,棚子的扎脚,卡揽的扭矩力、前探梁的支护形式及材质等未明确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175条立井施工,井口、井底无专职信号工、把钩工、吊盘信号工的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176条立井施工吊盘上每班未按规定备有矿灯的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177条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178条吊盘损坏未修理连续使用的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179条井筒掘进空帮高度超过规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0条井筒掘进围岩破裂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81条立井和高空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地点,不按规定佩带保险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2条立井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落措施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3条立井井架、井筒、井底平行作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4条吊筒提升物资混装的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第185条砌碹巷道基础深度不符合要求,每米罚责任人200元。

第186条砌碹碹体不准有蜂窝、空泛、麻面。

否则,一处罚责任人20元;碹壁后充填饱满密实,不准空帮空顶,否则,发觉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187条料石砌碹巷道、料石缝必须灰浆饱满,不得有重、干缝及瞎缝,否则,发觉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188条钢筋砼巷道,不得有缺筋、漏筋现象,否则,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节巷修
第189条巷道修理没有制订措施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措施针对性不强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0条独头巷道修理时,安排多处作业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第191条独头巷道修理时,由里向外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192条巷道修理撤换支架前;未加固工作地点支架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93条倾斜巷道修理时,不停止行车的当班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

第194条巷道修理时,爱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第195条修理巷道时,使用单体支护的巷道,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及泵站压力不得少于规定值,否则每棵罚款50元。

第196条巷修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施工牌板,罚责任人50元。

第197条在回风巷巷修作业时积矸不能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节机电
第198条机电工要持证上岗。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要挂牌、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要切断电源,否则,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199条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对矿井罚款5000元,并按重大隐患处理。

第200条绞车和运输机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201条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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