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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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号】汕府办[2006]47号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
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汕尾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广东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安[2006]6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汕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全面普查火灾隐患,摸清隐患存量,依法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敏副市长任组长,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日常工作由市消防局负责。

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火灾隐患整治时间
2006年11月一2007年4月
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的范围。

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整治的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
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整治的目标
通过普查整治,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稳定地区火灾形势。

五、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步骤
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整治标准,在不增加新隐患情况下,坚决消除存量火灾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方案(2006年11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方法和要求。

要明确责任,将普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各部门、落实到个人。

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负责的方式,由政府和职能部门人员包干到街道(镇乡),到社区、到村。

各地实施方案,要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安全监管局。

(二)动员部署(2006年12月)。

各地政府要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形式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
标准、措施和要求。

同时,各地要设立隐患举报电视,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整治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参与整治工作。

(三)调查摸底(2006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记,分别建档造册,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摸清基本情况,切实掌握底数,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措施。

(四)自查整改(2007年1月至2007年3月)。

自查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检查与整改并进的原则,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和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

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积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

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督促责任人。

3、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5、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6、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动态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7、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8、对火灾隐患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并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要建立专档备查。

9、在一些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场所,强制安装和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设施、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多用途消防救生梯、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技术装备。

(五)验收总结(2007年4月)。

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检查和督导工作组,对本地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市消防局。

市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在检查验收和督查中,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存在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六、职责和任务分工。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监察、劳动、质检、教育、交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市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1)代当地政府拟定专项治理方案;(2)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3)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4)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5)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6)依法对拒不整改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7)综合掌握辖区普查整治情况,代当地政府向上级草拟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建设:负责燃气企业、建筑企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工商:负责个体工商户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质检:负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

教育: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校办企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交通: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文化:负责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卫生:负责医院、疗养院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体育:负责体育场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旅游:负责宾馆、酒店行业以及旅游景点、景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文物:负责古建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人防:负责人防设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
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普查整治过程是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市消防局反映。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实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消除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

(三)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发现举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治理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治理情况要逐一列表汇总,同时提出整改措施一并报市消防局和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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