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企业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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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企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法集资企业经营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企业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不具备稳健盈利能力,或者以拐骗、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圈钱的行为。

第二章非法集资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非法集资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条
对于存在虚构项目、夸大宣传、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停止非法集资行为,限期整改,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非法集资企业投资管理
第五条
非法集资企业不得以不存在的项目或违法手段吸收资金,不得进行高风险、高杠杆的投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谨慎合作,防范风险。

第六条
对非法集资企业的资金流向应进行监管,防止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用途,金融机构要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
非法集资企业一经查实,应当依法关闭其涉事项目,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情况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进行修订,并公布施行。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为《非法集资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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